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诉讼程序类常识 >> 查看资料

什么情况下应组成特别仲裁庭?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洛阳赵战武律师)什么情况下应组成特别仲裁庭?

一、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六、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七、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

赵战武律师:有理帮你打赢官司,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电话:13803881695  邮箱:zzw1518@163.com 

Q Q:  365688660   MSN:  zzw1518@htomail.com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