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措施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如果采用清点财产的方法,对清点过的财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隐藏。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免因被冻结财产的人到银行提取存款而发生顶账。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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