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诉讼程序类常识 >> 查看资料

依法不追究原则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法不追究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有六种。

2.对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

(1)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就不能追诉。

(2)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不能立案,也不应当立案。

(3)对于在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的案件,应当采取措施终止诉讼。

实行依法不追究原则的意义:保障国家的追诉权能够得到统一正确的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保障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不被追诉和判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