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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权利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1、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要求公安机关对被起诉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3、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庭许可,也可以拥有上述的权利。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向辩护人送达通知书。

7、发表意见权。

8、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9、辩护人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当庭宣读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书。

10、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与公诉人,被害人等相互辩论。

11、代理申诉权。

12、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

13、拒绝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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