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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及申办程序

发布日期:2010-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受理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请:

  (1)经营者首先应到发证机构办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

  (2)登录许可证网站,进入许可证网上申领平台,录入、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

  (3)审核通过后,应及时递交书面材料。经营者应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以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4)审核未通过,可根据审核意见修改申请表电子数据并再次上报。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申领者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

  2.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加盖公章的许可证申请表。

  (2)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

  (3)有效的进出口合同。

  (4)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价、进出口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5)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年度首次办理提供)。

  (6)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经营资格证书》(年度首次办理提供)。

  3.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2)有效的出口合同。

  (3)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的原件。

  (4)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与签发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审核,中央、地方两级审核制。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 "非一批一证"制(即一份进口许可证最多只能报关使用12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 "一批一证"制(即一份出口许可证只能使用报关一次);监控化学品一份批准文件可申领多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如需跨年度使用,有效期能使用到次年331日,逾期将根据原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更改与遗失的处理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得做任何修改,如有变更事项,一律撤销旧证,办理新证。

  2.如对批准文件所列内容进行更改,经营者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凭原证和新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对批准文件未列项目进行修改,经营者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填报申请表,持原证换新证。

  3.对遗失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机关、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海关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凭遗失声明。并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许可证,并依据原许可证内容签发新证。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办理时限

  1.电子数据的受理和审查的时限:3个工作日。

  2.报送商务部的时限:5个工作日。

3.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直接许可的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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