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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核心一方面注重各罪构成标准(一个数额犯、一个行为犯、三 个危险犯,其它都是实害犯),另一方面是对第149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掌握,其有两层含义:一是生产、销售,从第14l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同时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148条各该条的犯罪时,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中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理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注意: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假药罪:此罪是危险犯。,就本罪而言,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只要生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的状态,就应认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中假药指冒充的药和没有取得批号的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指足以造成轻伤害以上损害结果,例如假的急救药或有毒的假药,例:生产的假药如果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如果销售数额达到5万,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生效销售劣药罪:此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足;注意此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此罪是危险犯。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注意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例:投毒方法偷别人的羊拿到市场去卖,构成盗窃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此罪是危险犯。

  2、走私犯罪(这里所说的走私,不包括走私毒品)

  (1)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口(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注意:此处不是进口和出口)

  (2)注意: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走私武器指的是现代军火。走私原子弹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走私假币指的是可以在国内流通兑换的货币;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括普通物品和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物品。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4)变相走私:未经海关允许且未补缴税款,在境内出售保税、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

  (5)间接走私: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第一手购买者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预备行为

  (6)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7)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无期、死刑,并没收财产)

  (8)走私又暴力抗拒缉私的按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同一行为触犯几个走私罪的,按想像竞合从一重)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货币犯罪:

  货币的含义:国内能够流通兑换

  伪造: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

  变造: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

  使用假币罪(此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因此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诈骗的不定诈骗罪),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或兑换)――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因为此罪是选择性罪名,但前提是同一笔假币,否则需要并罚)

  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购买假币罪且从重处罚

  出售假币又使用假币的,必须数罪并罚。因为没有牵连吸收关系

  使用假币又出售假币,但对假币来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都只限于伪造的货币,不能是变造货币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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