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罪体: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0-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1985年7月16日上午,高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桂泉(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至该贸易中心门前。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建生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建生便用右手打了康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在本案中,被告人高建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打一拳的行为与康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因果关系的特征:
1.因果联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具体性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三)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在刑法理论上因果关系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加以认定:
1.事实因果关系,这是一种如无前者,即无后者的联系。
2.法律因果关系,根据相当性加以判断。
(四)案例分析
本案高建生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应当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高建生虽然不知道康某患有动脉瘤,但康某已是66岁高龄,拳击致其胸部左侧皮内出血,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死亡是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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