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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0-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案例

  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刑事违法性

  2.法益侵害性

  3.应受惩罚性

  (三)刑法的但书规定

  我国刑法第13条有一个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数量因素。

  (四)犯罪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

  (五)案例分析

  王某与蒲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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