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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刑法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0-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案例

  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二)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及其原则

  刑法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2.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案例分析

  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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