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罪刑法定原则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979年刑法规定了类推制度,到1997年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我国刑法进步的表现。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法定化
2.明确化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1.正确理解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显形规定与隐形规定。
2.正确地解释法律规定,根据可能文义解释法律。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有一定限度。李宁案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到底如何理解卖淫,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应当根据客观情势变化对法律进行解释。
3.正确处理法律漏洞。在法律规定有漏洞的情况,其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弥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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