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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资料《公司法》公司的资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资本与注册资本的概念

  所谓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的财产中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那部分财产。一个公司的总财产是由股东的出资、经营所得以及通过负债所得三部分组成,其中股东投资的部分即为公司资本。而所谓注册资本,则是在法定资本制下,记载在公司章程的并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并于公司成立时或者成立后一定时间内缴足的以金钱表示的金额。

  二、资本三原则

  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正常情形下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公司的财产成为公司债权的唯一担保。于是大陆法系各国在公司资本制度上严格予以控制,形成了法定资本制度以便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法定资本制度是由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构成的,我国公司法也采取了法定资本制度。资分别介绍如下:

  1、资本确定原则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设立公司时,必须将其资本记载在章程中并且在公司成立前认足、募足,否则不得成立公司的立法原则。

  我国实行的并非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因为公司的资本必须在成立前认足,但是不必一次性缴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2、资本维持原则

  (1)概念

  所谓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的立法原则。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2)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

  ②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③股份公司股票不得折价发行。

  ④股份公司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不得要求退还出资额。

  ⑤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

  (1)概念

  所谓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的立法原则。

  (2)体现

  我国《公司法》对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作出了严格的程序性,参见公司变更一章。

  【例题1】甲某花5万元购买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甲某想退还已购买股票,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股?

  A、发起人未交足股款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C、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D、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答案:BCD

  【例题2】甲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方可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A、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C、平抑股市,扭转本公司股票下跌趋势

  D、用于奖励本公司优秀职工

  答案:ABD

  三、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

  1、授权资本制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上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即所谓的授权资本制度。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公司通过章程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筹集一定金额的资本,该资本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募足认足,因此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通过分次发行股份灵活地筹集资金,而无须经过复杂的增资程序。在授权资本制度下,有四种资本,分别为:

  (1)授权资本,是指公司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以后一定时期内可以筹集的资本总和。

  (2)发行资本,是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全部资本总和。

  (3)实收资本,是公司发行在外并且已经收到对价的资本总和。

  (4)催缴资本,是公司已经发行在外但是尚未收取对价公司随时可以收取的那部分资本总和。即: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催缴资本

  2、折中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的优点是能够较好地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其缺点则是欠缺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及时筹集资金以应对资本市场的莫测变幻;授权资本制度的优点是易于成立公司,便于筹集资本而且公司也无须保存超过其业务所需的大量资金,但是由于其不能确保公司的财产从而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债权人,于是很多国家转而采纳折中资本制期待皆得两种制度之优点。

  在折中资本制下,公司的章程仍然应当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且公司成立时首次应当发行并筹集一定比例的资本,其余的部分可以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分次发行。[1]

  对照比较法上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并非折中资本制,仍然是法定资本制度,只不过是放松了的法定资本制度,允许股东在认购之后分次缴纳,而折中资本制度的核心是可以分次发行。

  [1] 折中资本制度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商法典》第166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少于公司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56条第二项规定:“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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