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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保险法复习指导——保险合同总论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保险合同的性质:

  (1)射幸合同:

  (2)附合合同(保险法31),亦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双务有偿合同

  (4)非要式合同(保险法13)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的分类

  (1)按照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92)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①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按照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保险法29、保险法30)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①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②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③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3)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法40)

  ①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1)当事人(保险法10):投保人、保险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法70~组织形式,保险法73~注册资本。

  (2)关系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保险法22):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辅助人(保险法125、保险法126、保险法129):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①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4、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法15、保险法16;保险法35;保险法39、保险法69)

  (1)原则: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4)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保险的索赔时效(保险法27)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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