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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概念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0-02-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检讨[1]

法律关系产生之时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所以早期的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是同义语。“法律关系(Rechtsverhaltnis)”的表述应该可以追及罗马法时代“法锁”的说法,但是罗马法上并无法律关系概念,只是存在思想上的萌芽。法律关系作为构建民法体系的一个基本概念出现,则是萨维尼的贡献。虽然在他之前,费希特、胡果和蒂堡都曾经使用了Rechtsverhaltnis这个语词,但是萨维尼对法律关系理论作了系统的论述。其法律关系的定义为: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通过法律规则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萨维尼的理论中,法律关系是构建民法的核心,后来这个观点逐步被权利是私法的核心的学说所取代,把所有的法律关系用“权利”来进行表述是近代民法的思考方式,但是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抹杀和淡化了法律关系中义务和其他约束的存在。对法律关系的概念具体分析:

其一,应当明确法律关系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人的意志行为,法律处理人与物的关系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实现的,通过调整人们的意志行为使得人们遵从自然规律,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其二,法律关系是有机体而非权利义务机械的组合,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抑或说有机体,各种要素基于共同的目的而组合成超越各要素的整体,只有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囊括权利以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权利的权能、义务和职责,这是一个时刻处于流变中的人与人的关系。

其三,法律关系与生活关系并非对立抑或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关系是生活关系有机体中的一部分,法律关系通过对生活关系撷取而产生。萨维尼认为:“生物人存在于外部世界,对于他而言,在其环境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是与那些与他本质和规定相同的人发生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生活关系”。生活关系代表着事实关系,而法律关系代表着规范关系,二者划分的来源是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所以我们应当明确生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区分。但是同时我们如果只看清二者的对立,而没有理解二者的统一,其后果就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极易脱离现实生活而轻信在建立了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后,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会形成,社会生活就会自动地演化为市民社会状态下的法律生活。

其四,我们应当对法律关系和法律上的关系做严格区分,将法律关系概念偷换为法律上的关系不仅仅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其损害更在于否定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由和公平正义的精神,使民事法律关系沦为统治阶级遴选思想关系的工具。

其五,法律关系用语中的法是指自然法,律指实在法。法律关系是实在法与自然法的联系和贯通,法律关系在保障人们生活关系的同时人们也在不断的发现和展示法律关系。简言之,法律关系是对自然权利的实在法表述。

其六,我国法学理论中广义的法律关系包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依据在生活关系中,事实永远先于价值存在。申言之,私生活关系的由来与界定有赖于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同时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决定着市民社会基本的运动规律。生活关系的概念某种意义就代表着平等私人之间的私生活关系,对这种私生活关系中私人的界定是民事法律关系界定的基础。明晰了以上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依据实质就是主体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崇尚自由和平等的市民社会中的私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分析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来都是个众说纷纭的话题,我国通说的法律关系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这个观点将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责任排除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外,有一定进步意义。

首先,民事法律事实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稀释分布于整个法律关系中,不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其次,民事责任是法律威吓主义,没有第一性的请求权就没有第二性的民事责任的存在,民事责任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但是通说观点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狭义的权利和义务无法涵盖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法律关系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的总和,单纯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会无法解释“权能”、“权限”、“取得期待”、“法律上拘束”、“职责”和“负担”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同时,霍菲尔德认为,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约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将会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虽然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但是会产生术语匮乏等问题。所以我们应当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细化,霍菲尔德将法律关系提炼为权利(right)与义务(duty)、特权(privilege)与无权利(no-right)、权力(power)与责任(liability)、豁免(immunity)与无能力(disability)等四对概念,以这四对概念的不同组合来分析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这个观点对我们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无疑具有重大的启迪。



【作者简介】
孔卓然,1987年生,山东聊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这篇短文的写作得益于西北政法高在敏老师所教授的“民法基础理论研究专题”课程的相关内容的启发以及相关期刊论文的整理。


【参考文献】
[1]朱虎:“萨维尼视野中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法律关系、生活关系和法律制度”,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三期。
[2]朱景文,韩旭:“关于法律关系属性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四期。
[3]童之伟:“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六期。
[4]申卫星:“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一期。
[5]韩光明:“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构建——一个基本概念的范式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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