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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性在离婚案件中受到的侵害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案件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案件,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案件。从2006年至2009年6月30日止,息县法院在三年半的时间里共受理离婚案件1631件,女性起诉离婚的866件,占53.09%,男性起诉离婚的495件,占46.91%。在离婚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地方,绝大部分是女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地方。

  一、妇女在离婚中受到的侵害

  1、离婚取证难。这是女性在起诉离婚后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按照我国风俗习惯,男、女结婚都是女到男家,也有少部分是男到女家。妇女起诉离婚后,必须在男方的邻居中获取感情破裂的证据。男方的邻居一是觉得离婚不是一件好事,不让一个家庭破裂而不出证。二是觉得邻居离婚后,仍与男方为邻,不愿得罪邻居而不出证。三是男方不务正业,有外遇、赌博、打架斗殴等恶习的,邻居不敢出证。另一种是夫妇双方皆在外地打工,男方有外遇,女方起诉离婚,无法取到男方有外遇或其他感情破裂的证据。男方有外遇,谁也不敢乱出证据,其他人即使知道也不说。

  2、不给责任田对女性权益的侵害

  按照农村习惯,村委会(其实是村民组)在调整土地时,往往按村民组的实有人口分配责任田,当女子出嫁后,其娘家调整土地时,就将其责任田去掉,其婆家在调整责任田时,就分配给其责任田。夫妇离婚时,女方要责任田的问题就成了法院判决和调解的难题。特别是在城乡结合处,由于土地少,争执愈显激烈,绝大多数的女子在离婚后无土地可耕。

  3、旧风俗习惯对女性权益的侵害。

  一是在离婚案件中,男方要求抚养儿子,让女方抚养女儿,无论女方如何要求抚养儿子,男方也不给,即使是女方做了节育手术,男方也不给,如果是一个孩子,就不给女方,剥夺了妇女对孩子的抚养权。二是妇女在离婚时有慢性病,男方不给治,包括影响劳动的疾病,如: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风湿性关节炎、妇科病及其他器质性病变。三是妇女在离婚后,很多人都是一无所有。既没有得到房屋,又没有得到孩子,也没有得到财产,还要给孩子付抚养费,对妇女的身心都是一种侵害。

  二、审判工作如何加强妇女权益的保护一是依法判决,不受男养子、女养女的旧风俗习惯的影响,只要女方有抚养能力,而又愿意抚养孩子的,则依法判决女方抚养孩子。二是妇女在离婚时已做了节育手术,在女方要求抚养子女的,则判决女方抚养子女。三是女方在离婚时有疾病或没有工作能力,判决男方给予经济帮助,并向女方当地政府发司法建议,建议当地政府给予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费或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其做一些力所能极的工作。四是妇女在离婚时要求要责任田的,从照顾女方的权益出发,适当多判一些责任田给女方,使妇女在离婚后有地可耕。五是妇女在起诉离婚时确因经济困难,可减、缓、免诉讼费,不因其无钱而不能起诉。六是加强对离婚后妇女的回访,对确有困难的妇女,向有关单位建议,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特别是对下岗职工,更要加以关照。

  (河南息县法院张其辉李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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