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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0-01-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直以来,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建筑企业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是我们法律人士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追本溯源,找到问题的根源,方能对症下药。因此,只要找到了工程款拖欠的深层次原因,我们才能进一步探讨如何根治的话题。据笔者对建筑行业的了解,工程款拖欠大致存在如下原因:
 
    一、立项阶段:
 
    1.地方政府立项审批不到位。地方政府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超投资申报项目,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最终形成投资缺口,扰乱了建筑市场和国家的经济秩序,成为工程款拖欠的根源。
 
    2.建设单位缺乏相应的主体资质,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公司诚信度不够。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银行抵押的形式获得相应的贷款资金,自筹资金非常少,特别是流动资金非常少。而一旦发生重大的突变事件,造成开发商资金断裂的情况下,拖欠工程款自然就会成为开发商的惯用伎俩。
 
    二、招投标阶段:
 
    1.工程垫资情况严重。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建设项目把垫付资金和企业的信贷能力作为参与招投标的条件,垫资额度少则是工程造价的10%,多则达50%,如果施工企业不垫资参与投标,不利于抢占一方市场,不利于生存;带资参与投标,一但中标,既承担着银行贷款高额利息的压力,又为以后的工程款拖欠埋下了隐患。据统计,地方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中,都要求由施工企业所在银行出具一定额度的信贷证明,几乎把业主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施工企业和银行。
 
    2.“黑白合同”盛行,导致工程款结算问题存在争议。“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方式,一旦引发纠纷,对工程款问题必将有很大影响。
 
    三、签约阶段:
 
    1.没有严格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预付款、进度款、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规定得比较模糊,不利于日后的结算及索赔。在施工方垫资经营的情况下,垫资款及利息的支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归还期限和归还方式。
 
    2.没有约定履约担保人,或者提供担保。根据国家规定,大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担保形式,但许多单位的担保方式形同虚设,采用的都是一些财力低、诚信度不够的公司。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施工方也无法找到一个工程款支付的替代人。
 
    3.对签证问题没有约定明确。签证是影响双方工程量结算的重大问题。许多建设单位有意模糊签证形式、签证期限等问题,为以后的工程款问题埋下隐患。而时下大部分的建设方都会采用变更设计、降低工程质量等方式降低开发成本,如果没有做好签证工作,在结算时势必会相互扯皮,导致结算纠纷。
 
    4.没有约定工程款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是采用送审价还是采用原定价。对于法律赋予的权利重视不够,法律武器运用不当。
 
    四、履约阶段:
 
    1.挂靠形式普遍,导致二手、三手的施工人无法拿到工程款。
 
    2.没有及时做好签证工作,对工期顺延、工程价款问题没有及时予以确认。
 
    3.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开发成本加大,未能以情事变更原则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4.财务制度混乱:


    (1)工程款用现金支付给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
 
    (2)对于承兑汇票,无收款人名称或承兑汇票转让无背书给承包方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做抵工程款支。
 
    (3)支票限额支票收款人处为空白。
 
    (4)没有经承包方公司同意的转支付
 
    五、索赔阶段:
 
    1.没有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施工方不及时制作结算资料,或者结算资料不全,或者结算数据不清晰等原因,都将导致工程款索赔的困难。
 
    2.未及时进行索赔,错过了索赔最佳期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方应在28天发函给建设方,要求确认相关工程量。但许多施工方没有按照这一要求来进行,以至于错过最佳索赔时机。
 
    3.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建设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方可以解除合同。许多施工单位并没有重视这一条款的运用。
 
    4.没有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很多施工单位并灭有重视这一条款的运用。
 
    5.没有及时行使《合同法》的代位求偿权。
 
    6.没有及时行使破产申请权。
 
    也许笔者囿于己见,对原因的归纳还不够到位,但以上的分析基本上已经触及工程款拖欠的关键部位。以上原因综合起来,导致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成为行业习气,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让建筑行业、农民工叫苦不迭,最终成为一个政府无法根治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上部分着手,才能找到解决的方案。笔者近期将继续撰文,对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发表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同仁,届时请多多关注!


【作者简介】
李诗林,法学硕士,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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