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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与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日期:2009-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效力待定合同的一种。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的生效要件的规定,一般需要经过有权人的承认才能生效。它包括相对人与缺乏缔约能力的人、无代理权的人和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三种形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就是对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因此不难看出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讲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有依法享有处分权的人行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第二、此种合同须经过权利人追认的有效。权利人是指享有财产处分权的人,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那么这种合同就因为缺少生效要件而无效。

    至此使笔者想起了我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善意转让给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有权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也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善意取得,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上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效果:第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从无权转让该财产的占有人处取得该财产的,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如果第三人是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的,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如财产保管人或承租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那么其处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而是赃物或者遗失物等,善意第三人不得取得该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是从出卖同类商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赃物或者遗失物,这种情况下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是本着既要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交易市场流转的原则,来决定是否适用返还原物,从而有效保护了交易安全。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因出国留学,就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 委托好友乙保管,此后乙一直将该字画悬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一直认为这副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需要钱,便将该字画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便要求丙返还该字画。对该案的处理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甲对乙丙之间的合同予以追认,则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将享有该字画的所有权;如果甲拒绝承认,则乙丙之间的合同将归于无效,而无效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因为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还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该案中丙就应该返还该字画。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应该保护善意第三人丙的合法权益,即应保护丙对该字画的所有权。那么在甲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建议最高院对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无处分权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作出司法解释。作者: 段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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