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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偷拍遇到的法律尴尬

发布日期:2009-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生活时报载,日前,重庆市某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官司:2002年11月的一天,公司职员李梅上厕所时的情景,被男友的妻子偷拍,其妻将画面传到了李梅的男友和李梅本人,以及她所有拥有此种手机的朋友那里。李梅不堪忍受侮辱,一气之下把诉状递到法院,认为对方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此案是全国首例因手机偷拍而引发的侵权官司,因而备受关注。

  24岁的李梅是一家广告公司的文案策划,人长得非常漂亮,追求时尚。

  从到公司的第一天,李梅对老板王强产生了爱慕之情,双双渐渐地堕入爱河,但是王强已结过婚,是个有妇之夫,可是这些并未影响到二人的情人关系。

  和王强在一起,李梅心里从来没有过的温馨愉快。她想就这样一直做王强的地下情人。为了时刻都关注到对方的情况,王强在和李梅完全明了关系之后,买了两部彩信手机,一部送给李梅,一部留给自己。把手机送给李梅的时候,王强看着她深情地说:“我要时时刻刻都看到你,所以你每个时候都要把你的样子通过手机发送到我的手机上,让我可以看见你。”

  用王强送的那部手机,李梅经常把自己生活中的各种表情发送到王强的手机上。手机成了两人感情联系的纽带,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深。可是,在品尝到爱情的甜蜜的时候,李梅无论怎么也没有想到,就是这样一款传递她的真情的手机,让她陷入到了无比的尴尬之中,最后成为了威胁她的工具。

  2002年10月中旬,王强的妻子知道丈夫和李梅通过彩信手机“照片传情”的事后,想到了一个办法来惩治那可恶的第三者。不久,王强的妻子也买了一部相同彩信手机。

  直到一次手机铃声响过之后,李梅发现屏幕上显示的照片竟然是自己上厕所的情景。王强的妻子在附言中告诉李梅,如果她不赶紧离开她的丈夫,她将把这些照片发送到李梅所有有此款手机的朋友那里。

  李梅不堪忍受王强妻子的侮辱,一气之下把诉状递交到了法院,向其提出了精神赔偿。第二日,思来想去的李梅又到法院主动撤了诉状。

  关于本案的有关法律思考:

  一、中国迄今没有明定隐私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这是人民法院处理隐私权案件的瓶颈

  在人格权类型化进程中,隐私权比有关名誉、姓名、肖像等基本权利出现更晚。1890年,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但隐私权理论的影响一直很微弱。直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电脑应用和通讯传播的发达,隐私权概念才在美国各州取得宪法和私法上的地位。

  中国迄今没有明定隐私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这种将隐私混同于名誉权的做法在1993年8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得到进一步肯定。该《解答》第7条第3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许多学者看来,对隐私权侵害实际上是对权利人主体的名誉权的侵犯,规定了对名誉权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实际上已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包容了。但近年来,民法学界对隐私权的认识有了较大的突破,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有关隐私权的诉讼出现。

  令人可喜的是,继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草案的制定是中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的一次新的飞跃,使新中国的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制度更加完备。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对民法典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拥有一个能拉上窗帘的家”

  “拥有一个能拉上窗帘的家是我们做人的基本感觉”,某作家写的这句话,一直被视为关于隐私的最传神诠释。当彩信手机、针孔摄像头、透视相机之类高科技产品引发法律纠纷的时候,这一切现象都可以纳入隐私权的范畴。

  民法草案认为隐私权的客体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然而,在我们所处的人类社会里,所谓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之间并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隐私,实际上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的。笼统说来,作为隐私权内容核心的个人资料,指的是直接或间接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如姓名、年龄、联系电话、收入、健康状况等。传统隐私权保护的重心在于保证个人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这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而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隐私权还应包括个人对自己个人资料的主动控制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后者的保护日益重要。

  人类对自身隐秘部位及个人资讯的掩饰遮蔽,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天性和本能。但理解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即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隐私权并不是纯粹的民法上的权利。事实上,作为人的尊严的一部分,此项权利或利益受到包括宪法在内的公法及私法的一体关照。

  其二,隐私权并不是在一种定型的侵害事实上构成的特定的权利。我国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对隐私的侵害作为侵犯名誉权的一种类型,对隐私的保护显然不够充分。

  第三,隐私的内容以真实性和隐秘性为主要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隐私内容的判断可以不顾及其是否合法、是否合乎道德规范。与隐私权的出现和发展近乎同步,在法律上也出现了一项被叫作“知情权”的权利。比如,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而言,其个人私事在很多情况下就不能作为隐私对待。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梅的隐私明显地被侵害了,她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说明她有法律意识,但她最后选择了退却,也说明她有种种难言之隐。

  三、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的几种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个人隐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干涉、监视私人活动,破坏他人生活安宁。个人活动的自由,是隐私权内容中的重要部分。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任何人不得干涉、监视、跟踪、骚扰。对于私人领域,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入或窥视,否则,即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李梅进厕当然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任何人进行监视都是非法的。

  2、非法调查、窃取个人情报。个人自己控制其私生活秘密,也是隐私权的宗旨所在。对于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的非法刺探和调查,均构成侵害隐私权行为。刺探、调查、窃取个人情报资讯并进行记录、摄影、录像者构成严重情节。王强的妻子的行为,属于非法调查、窃取李梅个人情报。

  3、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擅自公布隐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个人信息或情报后予以公布。非法刺探、调查已属于违法,若再将其公布,则更加严重地伤害隐私权人的人格利益,所以此类情况属于侵害隐私权的严重情节。第二,利用业务或职务之便,而暴露他人隐私。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隐私而擅自予以泄露的情形。在这类行为中,行为人掌握他人的隐私本身具有合法性,但因非法将秘密泄露,所以构成侵权。本案中,王强的妻子发送手机信息,同时在信息附言中告诉李梅,如果她不赶紧离开她的丈夫,她将把这些照片发送到李梅所有有此款手机的朋友那里,这属于王强妻子严重侵害李梅隐私权的行为。

  4、非法利用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是未经隐私权人同意而利用其个人资讯情报的行为。此类行为的特征是将他人的隐私为自己所用,至于其目的是营利或非营利,均不影响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权。

  四、侵害隐私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或销毁隐私资料及物品、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应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支付慰抚金。从实务上说,支付慰抚金的最大难处在于其数量的确定,因为慰抚金所具有的浓厚主观化、难以确定性和无客观标准的特性,使得慰抚金额的计算难以有所依凭。总的来看,在确定慰抚金时应掌握以下基本原则:慰抚为主,补偿为辅。应当明确慰抚金本身并非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和唯一方式,它所能直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第二,实行法官自由裁量。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综合人格利益和精神痛苦两个因素全面评判行为人的行为对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真正实现法律对人格权全面保护的主旨。第三,依据赔偿权利人感受痛苦的诸因素而计算。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受害人身体状况与身份地位及经济能力。第四,考虑社会效果。即从社会角度来确定慰抚金数额,主要须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素。最后,还应综合加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具体情节、认识态度、承担责任能力等因素全面予以考虑。

  五、维护个人隐私,任重而道远。

  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正式推出了彩信业务后,这种融彩色图像、声音、文字传输于一体的新兴通信业务备受都市前卫一族的追求,与之相应的有及时拍照功能的手机也迅速走俏。但在深受用户欢迎的同时,很多人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会不会有人用来偷拍”?“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会不会因此受到侵犯”?李梅遭遇到的偷拍官司,成了彩信手机侵权案的全国首例。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的赵长青教授认为,偷拍,即使是司法机关也必须是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使用,否则不能随意偷拍。赵教授还认为,案例中那位妻子的行为侵犯了李梅的隐私权、人格权。如果偷拍是出于商业目的,还侵犯了李的肖像权;如果对私密处进行偷拍,而且长期侵犯隐私并加以渲染,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刑事犯罪——侮辱罪。

  如果被不怀好意的人当作“偷拍”工具是普通公民对“彩信”手机的惟一顾虑的话,那么“彩信”手机被商业间谍当作窃取商业机密的工具就成了众多高科技公司不得不提防的心病。彩信手机具有可及时拍照的扩展功能让高科技公司头痛不已。

  高科技公司一负责人说:“在很多科技含量高的公司,都限制录音录像设备进入。然而相机装在手机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样的话,公司的重要图纸、样品等机密,很可能在几秒之内就被传输出去而不被发觉,想起来都胆寒。”

  经销某品牌手机的一位先生却是另一种观点:“能拍照的手机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它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窃取商业秘密等用途,那是使用者的问题。任何物品都有可能被人利用当作犯罪的工具,不能因此而否定甚至废弃这些物品。这就像菜刀也可以用来杀人一样,不能说是菜刀的错。”

如果说具有“偷拍”功能的相机和菜刀相提并论的话,那么被国家安全部门明令禁止的针孔相机是否也跟菜刀一样可以在市面上自由流通呢?因为除了“彩信”手机本身具有的通话功能之外,实在看不出两者有何区别。

  一位律师说,目前国家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这类产品属于禁止范围之内。不过如果某种产品负面用途确实太大且影响广泛的话,国家可能会出台限制性规定。

  从这个案例中,李梅所遭遇的是一个法律空白。但每一种新产品的使用都必须合法,侵犯别人的隐私并不是相机的错?而是我们的使用者触犯法律。当然,我们所争议和关注的也许不仅仅是这些。

  中国是一个不存在隐私观念传统的国度(例如,时至今日,相信不少父母仍将擅自开拆子女信件和阅读子女日记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隐私权成为法定权利,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保卫隐私,就是保卫人的尊严,就是保卫我们的生存质量。

  让我们用一句口号结束我们的讨论吧:维护个人隐私权,任重而道远!

作者: 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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