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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拒执罪”追究难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法院执行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裁判。虽然我国刑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裁判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极少适用此项规定,没有适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使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进而使此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那么为什么对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追究进来那么困难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不协调,难以启动诉讼程序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313条规定原则的基础上,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之后最高法院又下文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认定为构成“拒执罪”的情形。有了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就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轻而易举地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对此类犯罪案件,人民法院没有立案侦查权、逮捕权和径行判决权,必须启动刑事诉讼司法程序。首先法院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如公安机关不同意立案如何办?其次检察批捕、起诉。如检察机关消极批捕、起诉又如何办?所以此类案件要进入审判程序,必须经过公安、检察环节,上述环节中只要某一环节出现障碍,追究“拒执罪”的程序就难以启动,要么半途而废。笔者这样说不是无根无据。因为“拒执罪”所侵犯客体的特殊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的认识和感受是不同的,具体就是法院机关体会较深,表现为比较重视,而公安检察机关则表现对此类案件的冷漠及不够重视。正是基于此,使不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批捕和起诉,即使一些罪证确凿、事实清楚,明显构成“拒执罪”的案件也会因某种因素而迟迟启动不了刑事诉讼程序。暴力抗法的,刑事立案尚且困难,更不用说行为人采取非暴力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软抗”行为了。因此,很多法院对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失去了信心,使大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很少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图省事,多数以司法拘留或罚款草草了事,这种以拘代执,以拘代刑的现象,也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法院对追究“拒执罪”的无奈,同时,也构成了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几年来,南阳、南召两级法院也曾为克服“执行难”,下文要求加大对“拒执罪”的追究力度,但事实上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南召法院也曾移送公安机关几起“拒执罪”案件,但除一件在多方的努力下对被执行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外,其它几件要么未进入刑事司法诉讼程序,要么半途而废,如石沉大海。

    二、法律规定太原则,执法尺度不统一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把握、适用,以前缺少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种违法行为在认定“情节严重”方面规定了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依规定这种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前提,并以法官被围攻、殴打、侮辱、警车被砸、文书被抢等具体的损害为代价,否则就很难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被执行人“软推硬磨”的拒不履行行为就更难于追究。这就使司法机关查处这类犯罪时,常因不同执法机关之间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不统一而使已启动的司法追究程序被迫中断。我国法律实行的两审终审制,诉讼程序的运行要有一个过程,裁判文书生效,直至申请执行,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都要有一个时间过程,如在这段时间内,被执行人或其他人转移、隐匿财产或挟财产逃匿,造成案件无法执行,这种行为未使用暴力,按最高法院以前的解释就很难追究行为人的“拒执罪”刑事责任,就难于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即使在限期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转移、隐匿财产,但因这些财产未被法院查封过,按以前最高法院的解释也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样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使得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大多被处以拘留、罚款处罚,无法发挥“拒执罪”应有的惩处威力。司法实践中,很多债务人是能拖即拖,能躲即躲,能抗就抗,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里;有的债务人出入高档酒店、宾馆、花天酒地、过着豪华、奢侈、靡烂的生活;有的人预先转移、隐匿财产,到他处另立炉灶,照样潇洒当老板,对法院的生效裁判却置之不理,他们的行为算不算“情节”严重,该不该追究他们的“拒执”刑事责任?我想回答是肯定的,但由于缺乏必要、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中认识上的不统一,追究行为人的“拒执罪”的困难就可想而知了。

    三、外部因素影响,制约“拒执罪”的执行

    由于我国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在追究“拒执罪”时,行政干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等诸多因素,也造成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搜集证据困难,异地执行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司法机关对“拒执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要下大力气整治执法环境,铲除犯罪滋生的基础和土壤,对有效预防和打击“拒执”犯罪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令人欣慰的是,近一个时期,从上而下对“执行难”的问题越来越重视。有关部门对解决“执行难”也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大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的力度,运用刑罚手段保证法院的裁定得到执行。并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下文,对追究“拒执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司法机关的密切协作和配合,必将使“拒执罪”显示其应有的威力。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扭转当前“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难的现状,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完善立法、增强刑法打击力度。建议要对“拒执罪”进行立法完善,尽快做出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对追究该罪刑事责任的条件限制要适当放宽,如要制定出认定“有执行能力”的具体标准,及把行为人在法院裁决后有能力而故意外逃躲债,或在诉讼时、执行时转移、隐匿财产,旨在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列入“拒执罪”打击的范畴。

    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形成服从、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风气,确保司法渠道畅通,使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是作为法院要搞好协调工作,使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机关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分工,切实履行司法职责,使抗拒执行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就要求法院在这方面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与沟通,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法制大局着眼,共同支持、配合法院惩处“拒执”犯罪活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也应就此问题做出统一操作规范,使执法部门之间在处理这类犯罪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减少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从而使“拒执罪”发挥它应有的惩罚拒执行为的威力。作者:  李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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