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程序违法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为何不被支持
发布日期:2009-09-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承包合同未提请渣塘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后也未取得村委会的追认,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已超过1年,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1、关于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主任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原告渣塘村原任村支书唐金禧、秘书唐志明在既未召开村民大会,又未取得原任村主任授权的情况下,以渣塘村的名义与共有人第三人克路村将上路塘水库承包人被告环美公司,事后也未取得渣塘村委会的适从,故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被支持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确认合同无效或要求终止该合同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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