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窝藏、包屁罪
认定窝藏、包屁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方面主要注意本罪与知情不报行为的界限。所谓“知情不报”,是指知晓犯罪事实或犯罪人的情况而不主动或自觉向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虽然“知情不报”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犯罪分子逃匿,但与窝藏、包屁罪显然有巨大的区别。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窝藏、包屁罪的行为人是以积极的窝藏、包屁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而知情不报的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提供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的信息。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关于知晓一般犯罪事实或犯罪人情况的必须举报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可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某种纪律处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则可构成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二、窝藏、包屁罪中的包屁行为与伪证罪的区别
包屁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行为人“作假证明”。这就与伪证罪中的“伪证”有了共同之处。但二者的显著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包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一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包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之中和之后。3、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伪证罪行为人之犯罪故意内容既可以是隐匿罪证,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的意图,也可以是为了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意图;而包屁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三、本罪与共犯中的帮助犯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一种帮助行为。其不同之处在于:本罪行为人事前与被其帮助的犯罪人没有共谋,而帮助犯一般事前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有通谋。故此,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窝藏、包屁行为之前与犯罪分子有通谋的,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按照共同犯罪论处。
作者:邹来水 江祥勋 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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