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浅谈抛掷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今,抛掷物致害事件频发,给人们生活和心理都造成了严重影响。然而我国立法还没有适用此类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对这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在审判中显得很随意;学说也不统一。我们应该从各归责原则的相关理念出发,对其具体适用情形进行分析,从而对抛掷物致害责任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     

    一、抛掷物致害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致,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负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理论目的旨在维护既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基础上,根据社会需要对过错责任的内容作出更新,使过错责任更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要。《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重庆烟灰缸致害”一案中,法院认为难以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故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此法条及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曲解了法律的本意。过错推定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它最终仍然以过错为归责要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只不过,出于保护被害人的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它与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的差别在诉讼法上显现,即被告承担了本应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过错的存在,即举证责任倒置了。在“重庆烟灰缸致害”一案中,法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将主要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一定范围内的住户。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的仅是烟灰缸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事实要件仍应由受害人举证。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受害人还需证明被告是被控造成损害的烟灰缸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由此可见,过错推定原则仅仅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推定,而不是对行为人或案件事实的推定。在高楼不明抛掷物致害的侵权行为中,虽然加害人不明,但只有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实施了加害行为的事实却是确定的。如果草率的以为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中确立的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就能解决问题,则等于是形成了双重推定,即推定所有嫌疑人都是加害人或均是实施了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且所有加害人都有过错,这显然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误用。而且,在这类侵权行为中,只有实施了加害行为的人有过错,让无过错的其它人也承担过错责任,有违过错责任的主旨。由此可见,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及过错推定原则不能够解决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抛掷物致害责任与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一种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是不能够用于解决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公平责任是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既然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而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我们不能确定的是加害人,而加害人一定是有过错的,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应当排除。第二,该法条是民事实体规范,条款中的“当事人”是指民法上的“当事人”,具体地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侵权人或被害人),而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所以,受害者在援引这一条文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证明被告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加害人。三、如果为了向受害者提供救济而不顾因果关系的不具备来利用第132条,那么代价也未免过于高昂,高昂到总体上并不公正,因为一旦132条适用,其它实际没有从事损害行为的人甚至连通过证明真正的加害人来获得免责的机会也丧失了。

    同情弱者的朴素法律良知与情感,自觉或不知觉地在驱使着我们的民众以及部分法官、学者,使其基于公平的理念作出了由相关可疑业主承担责任的判断,此时,其理论依据是所谓的公平责任。毫无疑问,法律应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不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甚至不能说是真正的法律。但如前所述,良好的立法,必定是价值与逻辑的结合,价值借逻辑获得体现,也就是说,公平正义的理念借助于具体条文而得以体现。在侵权行为法中,导致责任移转的只有可归责性,责任人具有过错或控制危险或从危险中获利具有可归责性大体应无疑问,但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场合,“责任人”并无任何可归责性,因而令其承担责任仅仅是出于一种外在于责任移转逻辑的公平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责任并不是与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严格责任)相并列的责任,而是基于公平的理念或原则而产生的责任。[1]如今,理论上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否定也越来越多了。

退一步讲,公平原则具有直接的可适用性吗?民法原理(基本原则)是民法最上位的法律原则,它根本不区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因而,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之前没有直接的可适用性。基本原则只有进一步具体化,直到取得了实际的法条形式,具有可以直接涵摄案件事实的规则特质时,才有可适用性。众多学者之所以强调请求权基础,而力倡基本原则不具有直接的可适用性,主要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若离开逻辑而径行以价值为判案依据,则极易导致法官以所谓的公平正义理念为幌子,作出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或者,即便在某一个案的判决在中,法官并无徇私的因素,也可能会导致针对同一案件类型,诸多判决在结果上并不一致的情形,从而有损于法律的统一性[2]。因为脱离逻辑的价值具有极大的不一致性,公平正义虽然为人人所向往,但却从来没有一致的“何谓正义”的结论,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人们的正义观是不一致的。在抛掷物责任场合,因为脱离了法律的逻辑,当我们出于公平的理念对受害人进行保护时,岂不知这对无辜的业主来说又是何等得不公平?

   “受害人保护”的理念仍然困扰着我们!因而公平责任作为补充性归责原则的观点甚嚣尘上,折中的可以勉强接受的解释是:只要在侵权行为法中另外单独的规定一个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公平责任条款,就可以认为在法律上具有了条文基础,从而使受害人的请求有了请求权基础。在一般的公平责任适用的情形,我们尚可以行为与损害的发生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使其获得部分的合理性论证,虽然此时“责任人”根本不具可归责性,从而其内在基础是否存在是很值怀疑的。但在抛掷物责任场合,虽然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确定的,但其与业主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受害人根本不能证明是谁的行为使自己遭受了损害。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须依照特别规定承担的一种责任。抛掷物致害责任之所以采取以及可以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理由如下:

    首先,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乃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诚然,该原则一般适用的都是高危险作业以及产品责任领域,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适用的范围正在得到扩展。在以前社会中,经济尚不发达,房屋都是低矮的,因而高楼抛掷致害的现象根本不可能发生,但是现代社会,高楼大厦遍地都是,这种侵权损害的发生已经越来越频繁,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危险责任的形态。其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安全,将其作为一种新的危险责任形态有其现实意义。现代侵权法民事责任的认定重心由保护行为人转向了保护被害人,而无过错责任则较好地适应了民法资源本位的要求。因此抛掷物适用无过错责任也是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的[3]。其次,对抛掷物责任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并不会损害无辜住户的利益。该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受害人和住户之间的信息掌握不对称的因素,而由住户承担反证的责任更加符合举证责任制度的初衷。因为无辜的住户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其没有实施抛掷行为或当时不在场等事实来否定其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这样就可以免除责任的承担。

发生侵权行为时不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最基本的前提都是要找到行为的真正实施者。因此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对没有实施但又不能排除可能实施抛掷行为的住户进行归责似乎有归责原则的适用前提,有把诉讼法上的责任人(被告)和实体法上的责任人(行为人)混淆之嫌疑。不过相当于对一定范围内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抛掷行为的住户进行了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那么,他们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作为了实体法上的责任人(行为人),继而对他们进行归责也是合理的[4]。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住户当然不能够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责任的免除。但是如果要住户指出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责任却又是一种矫枉过正,对受害人进行毫无原则地袒护的表现。因此,住户把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抛掷行为作为免责事由是顺理成章之事。

    虽然我国民法在现今没有关于抛掷物致害责任的具体能适用的规范,但我们不因以此为借口而否定无过错原则对其的适用,因为这是正确的选择。每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立法中被规范出来,都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被认识和重视的过程。对抛掷物致害责任的规范也正是要经历这样一个过程。

 

参考文献:

[1]米健.关于公平责任的思考[J].中外法学,1997(1). 

[2]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J].法学研究,1995(5).

[3]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的责任[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6).

[4]麻锦亮.抛掷物侵权责任[J].判解研究,2004(2).

作者:上栗县人民法院 黄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