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的判决
发布日期:2009-07-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这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能够引起举国关注,正是印证了英国学者伊冯.朱克斯曾在他的巨著《传媒与犯罪》中这样提及的话语:“英国学者伊冯.朱克斯曾在他的巨著《传媒与犯罪》中这样提及:“即使是最极端的犯罪—谋杀,也要服从各种层次的兴趣。只有那些针对某些被害人的谋杀才包含着足以引起人们的兴趣并达到为每个人构建一种公共唾弃和哀悼的气氛所必需的强度。”邓玉娇案因具备了“官员之死”“女服务员性尊严”等热门新闻必备的元素而引起世人关注,公众已经不再是对案情进行单纯的真相追问,而是对社会底线的一次深层探究。邓玉娇与邓贵大两人在一个不该出现的地方出现,这或许已经不是两个人的相遇,而是当地两种极端的社会形态的相遇。
在这样一个全民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审判时更主要的是考量案件背后的错综复杂的关系拉锯战。从巴东法院的审判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的确是一次智慧的判决。但是从目前报道的证据来看,我觉得邓玉娇从主观上来说根本就不存在故意。试想下这样一个场景,黄德智强迫要求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步步紧逼,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对她人身基本安全的威胁已经如此迫在眉睫,即使邓贵大真的没有想强奸她,任何一个思维清晰的人也会同意;至少存在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这个时候,针对邓贵大的无限防卫权就完全是正当的。当一个身处险境的女性面对一名凶神恶煞般扑过来的男人,我们不可能要求她在举刀自卫的时候还在考虑像外科大夫做手术般不刺动脉、不刺心脏,因此从常识上来判断我认为判决邓玉娇无罪释放是完全合法合理。即使假定有罪的前提下,法律上认定邓玉娇这种主观状态上也应是过失,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不应是故意伤害罪。
事实上,司法机关很难做到将“邓玉娇案件”与普通案件一视同仁。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受记者提问时称:“对邓玉娇案法院应冷静处理,不应以个别人意见或个人感情代替法律。”因而法院在对待律师辩护意见时当然既要出于社会效果的需要,又得量刑时多少照顾到实际案情。
于是,最有智慧的判决出现了。做法就是在对待律师辩护意见时,先把律师辩护意见否定了,在具体量刑时又都考虑进去。故而出现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就在很多人的意料之中,如果在这样一个情境下给于受害人无限防卫权或认定其主观上为过失,对以后官员“招商引资”会造成不利的影响。而给予邓玉娇“故意伤害罪而免于刑事处罚”这样一个结果既安抚了官员,也安抚了民意,两边情绪都可以照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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