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09-07-19 作者:张学辉律师
实例一:
关析在酒巴娱乐时,一女孩热情主动进功,双方搂抱亲吻喝酒聊天激情迸发,关析认为此女孩定是愿与其发生一夜情,下半夜酒巴散场便带她去宾馆开房,自己洗澡完后上女孩也去洗澡,不想那女孩经水一冲似乎有所醒悟,抓起自己的小包和衣服跑出宾馆,后在朋友陪同下到公安局报案说被陌生男子强奸。 这个案子的情节并不复杂,能不能给定强奸关键在于关析有没有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故意。而法院审判时控方并不能就此提出确实无疑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故意,正好相反,法庭展示的所有证据都证明关析是想与这女孩发生“一夜情”,在法庭上回答辩护人提问何为一夜情时,关析理解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发生性行为(控方对此解释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被告人至到庭审时都不承认强奸罪的指控。 法庭一审判决缓刑,当事人也不会上诉。 实例二: 小徐被县里有个聪明女人拉去宁波听课,经不住人家怂恿,他去听了,后了又拿了五万块钱由那聪明女人经手帮着汇了过去成了一个产品的“经销商”。县城里有20多人依小徐为榜样,也加入了那个产品的经销网络。后来县城有个参与人向警方报案,公安局打电话叫小徐去一下公安局,小徐去了就没让回:先拘留后逮捕,再后来检察院向以非法经营罪(传销)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开庭一审,发现小徐作为“经销商”的非法所得没有任何证据,上下线关系仅凭小徐自己想当然的自认,其他证人也是道听途说,没有一件书面证据能证明小徐自己所说的上下线关系成立。他在法庭回答“你是怎么自认这些上下线关系的?”询问时,说他也是听别人说的!法庭上律师也是做相对无罪的辩护的。 法官知道小徐在看守所度日如年,“出去”是其最迫切的愿望,便判三缓五、罚金20万。果然小徐及其家人很快借到20万交到法院,小徐走出了看守所,并表示不上诉。 法官适用“罪疑从缓”有三个情况: 第一,法官内心确信被告人有罪。法官除了尊崇法律以外还有内心良知,除了法律人之外他也是个社会人;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法官看来确实犯有指控的罪行,所以如果不予判罪对不起内心良知也不符合正统的社会评判。 第二,证据不足。就是控方在法庭展示的所有证据不能够确凿无疑的判定被告人有罪,存在着或然性和不确定性,或者控方证据只能证明事物的现象和状态,无法指向所控罪行。 第三,日后可能被改判而引起国家赔偿。案件诉到法院之前的拘留侦查、批捕羁押都没有经过法院(与英美及台湾法律不同),如果庭审时发现“罪疑”而适用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那势必引发公安检察院阶段的国家赔偿,而我国现阶段公检法均为体制内人,法院也不会在行使刑事审判权时给他们造成麻烦;但法官同时又要保护自己,如果判实刑将来万一案子被定为错案那自己也脱不了干系,所以判缓就是最好的选择:如果将来发现是错案引起国家赔偿因为法院阶段没有羁押自己没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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