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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适用范围的扩张

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侵权责任领域,过失相抵大量存在。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的,法院可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其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担责任,不得以自己过失所生之损害转嫁他人。在相当长一个时期,一般理解过失相抵仅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适用。随着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在归责原则下向无过错责任原则扩张,在主体上从受害人过错向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扩张,在构成要件上由受害人之过错向受害人之原因扩张。

    一、从过错原则向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扩张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法条中“也”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多种含义。在此处应为副词,作“同样”解。因此,理论界一般对此理解为混合过错,即强调受害人与侵权人都有过错。对于在无过错责任中,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理论界曾有过广泛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隐含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也适用过失相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进一步明确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可适用过失相抵。

    二、从受害人的过错向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扩张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受害人也有过错”,其文义应限定在受害人本人的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需要进行扩张解释,将“受害人有过错”扩张到“受害人一方有过错”。

    1.监护人的过错。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通说认为“无行为能力则无过错”。严格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文义解释法律,则排斥过失相抵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函》认为:“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此复函采用了扩张解释的方法,将“受害人过失”扩张到包含监护人的过失,这样的解释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在侵害人与受害人利害关系上达到了平衡。因此,当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如果监护人有过错可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受害人近亲属的过错。受害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后,受害人的近亲属对受害人的损失扩大有过错,如某甲被汽车撞伤后昏迷,肇事者又逃逸,若甲妻怠于救治,致甲伤残加重或死亡,对甲之损失扩大,由谁承担?不能以受害人近亲属放任损失的扩大而认定受害人近亲属为侵权人,甲受伤昏迷,无力自救,亦无过失可言,似乎应排斥过失相抵的适用。若不适用过失相抵,判决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结果可能引诱受害人之近亲属为多获赔偿或其他不良企图而置伦理道德于不顾,任由受害人痛苦挣扎,放任损害的扩大,不仅不当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而且对受害人也明显不利,违背社会公德。因此,可采立法本意,适用过失相抵。但须符合以下六个要件:(一)受害人当时之情形无力自救,即受害人本人无过错。(二)出现了受害人损害扩大的后果。(三)受害人近亲属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近亲属的范围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一般以相互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为限,可以继承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确定,并参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科以其救助受害人的义务。(四)客观上,受害人近亲属能够防止受害人损害的扩大而未采取适当之措施,主要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作为明显不当。(五)受害人的放任行为或明显不当的救助行为与受害人损害扩大有因果关系。(六)侵害人不明或逃逸。侵害人明确,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若受害人一方和侵害人均能够防止损失扩大都没有采取适当之措施,致受害人损失扩大的,由谁承担?因损害是侵害人造成的,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主要应由侵害人承担,侵害人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一方对损害扩大也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从受害人之过错向受害人之原因扩张

    侵权纠纷案件是纷繁复杂的,有时即使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实行扩张解释后,仍显失公平,还需采用目的性扩张来减轻侵害人的侵权责任,以达到法律的公平状态。受害人方面虽无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时,可采取目的性扩张,适用过失相抵。《触电赔偿司法解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肯定了运用原因力理论进行过失相抵。该理论认为,在一个损害后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发挥不同的作用,即原因力大小是不同的。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行为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小,行为人应承担较少的责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运用原因力理论实行过失相抵。

    1.特异体质

    从人体解剖学角度讲,每个人的体质是不一样的,而且有极少数的人与普通人大为不同,一是器官异位,某个器官大大偏离正常生长的地方;二是某些器官的结构异常脆弱,轻微打击即出现严重的伤害后果。如果因器官异位而被医院误作肿瘤而切除,或某人因颅骨特脆遭轻微打击即死亡,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如果受害人明知自己为特异体质者,就医时未作正确申明或在日常生活中疏于对自己的保护,还可认定其有过失,如果在侵权纠纷发生前,受害人确实不知自己属特异体质者,不能硬说受害人器官长错了地方或骨头特脆而有过错,判决侵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显失公平。笔者认为应采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的办法,如果受害人的特异体质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法官应按原因力的大小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2.疾病参与度

    所谓疾病参与度是指受害人自身疾病在损害后果中的介入程度,即原因力的大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考虑医疗事故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即要根据疾病参与度,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对其他侵权纠纷,也可运用其法理,类推适用过失相抵。

代贞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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