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电子数据库版权创作判断的两个视角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电子数据库的核心是数据。让版权法最关心的还是制作数据库过程中对数据的搜集、选取、登记、分类、检索、计算、传输、排列和储存等一系列具体活动,并以其中的智力创作成分作为赋予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根本原因。TRIPS协议和我国版权法规定,只要在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构成了智力创作,其汇编本身就可得到保护。以“选取或编排”作为认识汇编作品创作活动的视角,是版权法中惟一用具体条文对构成作品要求的明确规定。

    一、选取性创作的内涵

    选取,是为制作数据库时有系统、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信息作充分准备的阶段。有人认为:“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过程只是一个简单的劳动过程,根本谈不上什么创作成分。连创作成分都没有,又怎么说材料的选取过程具有原创性呢?”选取不是拾起,从各种信息中去选择,从一类信息中去择取,肯定会有支配选取者之所以确定某个信息的标准。难道划分出这个标准不需要智力活动?以往,对数据库制作选取创作内涵的解释之困难,就是忽视了左右选取活动的深层次原因。在许多情况下,数据库制作者的智力活动不是访问者能直接、简单、明了地体会到的,是通过以选取信息数据的形式给访问者展现出规范了的信息世界,暗示着一个思维方向,间接地影响访问者,使其得到启示和知识。具体来说,选取信息方法的创作内涵如下:   

    ⑴选取反映了制作者的策划思想。版权法界定作品概念的重要因素就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思想、感情的表达。对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选取,虽然并不改变原有内容,但是,仍然可以反映制作者的主导价值和对信息评价的标准。信息仅仅是构成数据库的素材,而素材的集合实际上承载的是制作者的策划思想,是一定指导思想的反映,是围绕着既定目标的实现。数据库不是内容的大杂烩,搜集行为与搜集目的有一定的联系:向访问者提供信息数据的目的不同,所搜集和选取的内容就不同,由此产生的实际效果也不同,如对某个事件的网上评论汇编,让人了解到社会对此事的评价;对商业信息的汇集,让人了解到相关市场交易的各个方面。在这里,要把信息搜集行为与支配搜集行为的智力活动区分开来:没有智力活动作背景的信息搜集行为是简单的、盲目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创作标准下的选取范畴。就是说,具有版权意义的选取创作概念内涵有两个方面:确定选取内容和选取(取舍)材料。我国目前出现的数据库质量不高,除去数据库种类单调以外,数据库中的信息数据次级大都偏低,属于二次信息内容(全文、数值信息为一次信息,目录、文摘为二次信息),影响了网络服务质量,造成了垃圾数据满天飞。这一结果的出现实乃策划思想使然。  

    ⑵选取是一种判断活动。对诸多现有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取,需要相关知识的判断和识别。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信息的取得钳制或影响着某一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与兴衰。所以,对获取信息不仅要求快,还应是准确的,而准确就是制作者判断、分析的结果。有人认为,版权保护的可能性与汇编容纳信息的广泛性成反比。就是说,搜集的信息愈全面,就愈得不到版权法保护,因为这种搜集没有创作。这种以信息量作为保护标准的观点值得商榷。在搜集非版权数据和材料上,如果在内容上确定了搜集信息的范围,那么尽管数据库制作者希望搜集到相关的所有数据,也不能说制作者就是白痴。因为其制作的目的就是将已确定内容的信息搜集全面(至少原有想法是这样,实际中能否做到则是另一回事),至于什么有用处,什么有价值,要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到数据库中去检索查看。倘若将某作家对某一问题的论述汇编并制作成数据库,那当然是搜集得越全面越有价值。在这里,制作者的智力活动就体现在决定制作何种性质的数据库并搜集与此相符的信息数据。更重要的是,判断这种数据并能够从信息堆中把它们选取出来。所以,要取得版权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并不是一味反对信息搜集的全面性:全面不等于对现实存在的信息通盘复制,不全面也不等于就一定含有智力活动。这里要强调的是,所选取信息的范围与主题的确定要融洽结合,或叫名副其实。要达到此目的,就需要选取者的判断。

    ⑶选取是一种理解的过程。数据库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性还反映在对所选作品、数据和材料的理解上;没有理解的选取,所选信息就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甚或与期望相反。在数据库的高级表现形式中往往对信息予以加工,排除含有杂质、互为矛盾的数据,增加其说明性和证明性,使其社会利用性更强。然而,要做好这样的工作,没有对信息的全面理解是根本不可能的。

    ⑷选取是对时空变化的追求。数据库内储存的信息是相对稳定的。随着信息的纵向历史性积累,数据库的容积会越来越大,甚至可以为某个领域提供十分可靠的数据背景;更高级一些的数据库,在横的方面对世界同领域的相关数据也能得到反映,使数据库信息取样更具地域性。无论数据纵向还是横向积累,都说明电子数据库的开放性特点。对访问者来说,数据库中最有价值的是内容,而内容是需要制作者不断完善和更新的。制作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或访问者要求,及时地、阶段性地补充数据库内容,在数据的质和量上凸显变化的价值,以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这种对时空变化的追求完全是一种智力活动,也是数据库富有活力的根源。

    二、排列性创作的内涵

    在解决了选取性创作内涵以后,对于排列性创作内涵的理解就顺理成章了。在数据库制作中,选取数据和材料是智力活动的过程,而安置排列这些数据和材料则是表现策划思想的重要方法。所谓排列(编排),是指通过屏幕呈现在访问者面前的信息排列次序或者是呈现数据库内容的方式。与选取性创作不同的是,信息数据编排形式的创作多取决于驱动电子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这是一个明显涉及软件程序技术的问题,它的确不属于数据库制作者的编排活动。这也是对数据库排列创作持否定态度的人的主要根据。他们认为,将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作为保护汇编的标准,这种保护方法被证明是一种无济于事的保护,很多(即便不是绝大多数)依照功能性编排的电子数据库无法满足这样的标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道理,但是不全面。

    独创性的出现以客观上存在创作机会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表达个性的余地,就谈不上创作性。应该承认,在排列性创作上留给数据库制作者创作的余地并不大,不能像纸质汇编那样有充分的创作自由。尽管如此,制作者创作的空间还是存在的,主要体现在根据内容以方便访问者的检索、使用数据为目的的排列方法的选取上。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所言,汇编作者要有代表性地选取哪些事实包括在汇编之内,以何种顺序排列这些事实,如何编排所收集的数据以使其更为读者有效利用。

    ⑴数据排列的结构形式是多样的,如重构结构,改变原有组合的方式,在时间或空间上,以及结合度上作出调整;如板块结构,将多方面搜集信息集合为互不融合但有联系的互相独立的整体。数据排列所产生的结构效应绝不是诸多数据简单相加之和,比如关系数据库模型是组织数据的最常用形式,是采用关系框架表述数据属性之间的关系。它以表的方式来存储数据,即通过行(记录)和列(字段)组成二维结构的表,在表与表之间存在着关系连接,这样就产生了存储数据又表达数据的方法,从而支持数据的检索和查询。在此,制作数据库的创作活动主要表现在确定数据属性及其沟通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对简单的事实数据确定属性并找到它们之间的异同,或将复杂结构的信息予以分解并注意它们之间关系,然后通过二维结构的表及其关系完成对信息的组织排列工作,从而表现其中的价值。如财经网站的股票行情、商业网站的产品价格变化图表等。日本特许厅对专利的新颖性的审查是通过检索数据库完成的。审查员从不同角度找出几个关键词,就可以调出符合这几个关键词的文献,在相互对比以后,就可以判定申报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据说,这里面的关键在于数据库的深加工,要在IPC分类的基础上,再按不同的角度做更细的分类,并形成一个细分文献库,使新颖性检索达到预期的查全、查准的效果。其实,这里主要就是要找到文献之间在某个方面的关系。

    ⑵数据的有序排列体现在相关主题方法上,有什么样的主题方法就形成什么样的数据排列。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模式一般有下面几种:制作主题树(分层次组织法),对信息进行分类和标引,并将其分级扩展;内容指示法,其中可分为字母顺序组织法、位置组织法、信息来源分类法和信息性质组织法等;时间顺序组织法;机读目录法;通过结点和链组织信息网,包括超文本链接和超图像链接。编排数据中体现智力活动的标准之一是方便用户。如此多的信息数据排列方法,没有数据库制作者本着方便用户的标准,根据所搜集到的信息性质选择排列的智力活动,是根本不能完成的。信息性质决定排列形式,排列形式决定信息的表现效果。

    应该指出的是,与选择性创作相比,排列性创作似乎在其次,因为数据库重要的是数据内容,而不是其排列必须达到什么程度,有时排列反倒是愈简单、愈被人熟知甚或是符合习惯愈好,只有这样才能给使用者以方便的条件。笔者认为,这也是TRIPS协议和欧盟数据库指令将版权保护标准进行低量化调整的重要原因之一。

戴建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