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盗窃信用卡后使用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实践中,依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等法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盗窃犯罪的继续”。这一论断的前提是,行为人先前盗取信用卡的行为已单独构成盗窃罪?使用信用卡骗取卡中钱款的行为只是盗窃犯罪之延续?从而得出事后使用信用卡的行为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的结论。

    其实,信用卡只是财产所有权承载的对象,其价值实现是通过使用信用卡、完成信用卡所含有的不确定价值向财产所有权的转化,得到信用卡使用所带来的具体物质利益,其本身几乎没有财产价值,单独盗窃信用卡而未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既然先前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后继起的诈骗行为成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也就无从谈起。

    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评价范围内容来看,所谓事后行为是已被先前犯罪行为所包容一并予以处罚的继续行为。日本多数学者认为,该事后行为是否可罚应以其是否侵害新的法益或增加前行为之损害范围或程度为准,若仅是本罪所引起的违法状态之单纯的延长或继续,则可以认为已包含于本犯罪之中,否则,就不能不认定为另一可罚的行为。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中,先前盗窃行为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而继后“使用”行为则构成了对另一新的法益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侵害,诈骗行为也就无法被盗窃行为所包容并一起加以评价。因此,盗窃信用卡后使用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朱锡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