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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申诉案件立案的疑问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对宣告破产裁定、财产分配方案裁定进行申诉。同时,《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对以上申诉案件,究竟是适用二审程序立案还是审判监督程序立案,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如果适用二审程序立案,则应直接立案,并移送审判庭审理,由审判庭直接对下级法院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决;如果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则应先经复查后发现确有错误,上级法院裁定或决定再审,然后在再审程序中由上级法院审判庭重新作出裁决。

    笔者认为,对《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诉,应当适用二审程序立案;对《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则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立案。理由是,前一种申诉,更符合二审程序立案的特征:(1)这类案件申诉期只有10天,与裁定的二审上诉期吻合。(2)当事人只要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不要求具备审判监督程序所必须的经复查发现裁判有错误这一条件,符合二审程序立案的条件。(3)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这类申诉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根据立案程序适用二审或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该裁定可以理解为“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或理解为“裁定再审”,笔者认为该裁定的含义属于前一种理解,故应当通过二审程序立案。对依据《规定》第一百零四条提起的案件,则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立案,理由是《规定》明确指出这类案件的提起条件是“裁定确有错误”,只有先通过复查程序,人民法院才能发现一审裁定是否有错误。因此,应当先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再裁定再审,由审判庭在再审程序中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饶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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