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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证券法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扩大适用范围和增加调整对象。应将下列证券列入适用规范和调整对象:债务(含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投资基金和包括金融期货与期权、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认股权证、优先认股权和备兑凭证在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与股票在一起,使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更加完整,更加丰富,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构建主板、创业板和三板市场等多层次市场体系。同时,删除限制股指期货推出和禁止T+O交易的条款,引入做空机制,推进金融创新,增加证券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二)建立混业经营制度。删除强行分业经营规定,明确规定允许证券、保险、银行和信托等行业相互经营。鼓励混业经营金融集团跨行业投资、经营,增强竞争力。对跨行业投资、经营的金融企业的股东资格、控股股东及其股权转让、合并报表、关联交易、防火墙设置等作出相应详细规定,并增加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

    (三)允许信用交易,建立多空双向机制。应允许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对其客户提供资金或证券的信用进行交易。同时,允许证券交易可以进行期货交易,以此形成做空机制。对金融创新投资品种,如股指期货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通过金融衍业工具创新,健全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使单边现货市场积累的风险,通过期货市场的做空机制来对冲和套期保值。

谢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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