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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在于断定破产申请是否符合破产法律的规定。受理时对破产申请审查,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破产申请的程序和手续的合规性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而对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等不需进行实质审查。

    有学者认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笔者认为,依据现行破产法律,破产案件受理前不需对破产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理由是,法律要求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必须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的7日内完成,需更正补充材料的在延长的7日内完成,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而进行实质审查,必须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和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完成实质审查;再者,对债务人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的审查,目的是决定债务人是否能够宣告破产,破产案件受理时,除证据比较明显能确定债务人能进行破产宣告外,一般不需立即决定宣告债务人的破产,因为受理后可能有三种结果:一是符合破产条件的进行破产宣告;二是在受理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的条件或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驳回申请;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的终止破产程序,不予宣告破产。这三种情况都是实质审查后才能得出的结果。

    对破产申请审查时,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法院的管辖权等。对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破产法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列举。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有12个方面的材料。一些法院在实务中,还要求债务人提供两个方面的材料,即征求主债权人(特别是信用社和基金会作为主债权人的)意见和职工大会(职代会)关于破产申请的决议,在现阶段有利于破产案件的顺利审理。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人应提供3个方面的材料,法院审查时,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债权的真实性、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中的比例及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及有关材料后,认为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法院在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撤回是否进行审查,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有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撤诉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应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不按撤诉处理。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判决前可随时撤诉的规定不同的是,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和因未按要求补充材料视为撤回申请的,应仅限于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案件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效力不仅仅及于申请人和个别债权人,它对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及相关第三人都产生法律效力,破产案件审理的不是申请人的个别民事关系,申请人无法行使处分权,不能撤回破产申请。

谢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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