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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概念之倡导——由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问题的提出 

    此论题的提出缘于以下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甲委托乙将某贵重物品代为保管1个月,乙因刚有人向其逼债而顿生用此贵重物品抵债之念,故予以答应并叫甲放心。甲将物品交付后,乙于当天将该物抵给他人以清偿债务。1个月后,甲欲取回该物,乙多次借故推托,拒不退还。遂发生诉讼,法院认定乙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丙委托丁将某贵重物品代为保管1个月,丁予以答应并叫丙放心。丙将物品交付后,又过了几天,丁从他人处得知该物很值钱,且刚有人向其逼债,从而产生用此贵重物品抵债之念。第二天丁将该物抵给他人以清偿债务。后丙欲取回该物,丁借故推托,拒不退还。遂发生诉讼,法院认定丁构成侵占罪。

    上述两则案例在情节上有许多共同点:(1)行为人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客观上均实施了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3)客体上均系侵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4)犯罪主体同为一般主体。明显不同的是两案行为人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产生的时间有别:案例一乙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持有对方财物之前,案例二丁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持有对方财物之后。两案情节相似,法院最终定性却不同:案例一定诈骗罪,案例二定侵占罪。两案引发的思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成立是否有影响?如果有影响,这种影响对其他犯罪是否具有普遍性?如果具有普遍性,是否可在刑法法理以及司法实践中建立和导入一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概念和理论,从而是否可弥补现有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体系的某种不足,或帮助实践走出非法占有型犯罪定罪难等诸多司法困惑?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的概念

    从掌握的资料看,外国刑法理论、立法以及我国刑法均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之概念,长期以来,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的研究近乎空白。近年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已有部分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使用了“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之概念,或类似提法,如“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点”、“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段”、“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范围”、“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等等,并对这一概念之价值作了一定的阐述,但相对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认定等领域的重视程度来讲,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尚未受到足够的、普遍的重视,人们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之认识和运用还十分有限,故依笔者之管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仍有单独为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之必要。

    笔者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是指行为人意图以犯罪方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决意之时间点或者该时间点所处的时间段落。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这一概念,不但要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正确理解为前提,而且应注意其以下两个特定内涵:(1)指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点,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决意形成的准确时间;(2)指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段。即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决意形成时点所处的时间范围。实践中,要准确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点,比较困难,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段则具有可操作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段,应坚持行为与故意同在、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刑法原理以及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为基础,通过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产生,再结合选定的参照点,得出非法占有目的在该参照点之前还是之后产生的结论。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概念之意义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概念的形成以及在刑法理论中的引入,乃是解决刑事法律实践问题所需,否则,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问题。例如,一个人蓄意夺走属于他人的私人财产,那么法律对于这种情形所适用的概念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且要对罪犯科处徒刑。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概念,直接对应于非法占有目的之客观的存在形式和运动表现,是我们辨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之共同要素的工具。在刑法法理中导入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概念,不仅有利于诠释非法占有型犯罪构成的类型化特征,而且有利于丰富与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体系。其具有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

    (一)理论价值

    1.有利于深入研究非法占有目的。近年来,理论与实践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何谓非法占有目的。探讨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中的非法占有、非法占用、非法占为己有等近似概念的区别等问题;二是要不要非法占有目的。由于刑法对一些取得罪没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引出“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说”和“非法占有目的不需要说”的激烈争论,其中对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争议最大;三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围绕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理论上提出了不同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概念的提出和研究,是在“要非法占有目的”和“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深入探讨,有利于全面发现和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2.有利于对非法占有目的合理分类。根据一定的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合理分类,是研究和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需要。譬如,行为人在以“以非犯罪方法持有他人财物行为发生”之前还是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对犯罪的成立有影响,所以按产生时间,我们便可以将非法占有目的分为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两大类。这样的分类,自然具有区分犯罪的法律意义。

    3.有利于对两个理论争议的澄清。犯罪事后故意、诈骗犯罪间接故意有无存在余地,一直是理论界的争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概念,有利于澄清“犯罪存在事后故意”和“诈骗犯罪能够以间接故意构成”之认识。笔者认为,运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理论分析,所谓的事后故意仍然属于“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所谓的“诈骗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并不能成立。限于篇幅,恕不详言。

    (二)实践意义

    1.有利于统一认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争议,特别是上述两个争议,不但体现在理论研究上,而且反映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利于帮助实践走出困境,消除混乱,统一司法。

    2.有利于准确定罪。从目前论述可见,学者们分别就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与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犯罪的构成以及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具体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产生时间方面的特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将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与犯罪的成立联系在一起,为我们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定罪的意义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与犯罪成立之间的关系,把视野范围从单一犯罪扩大到多个犯罪,运用各罪或各类罪(如占有移转罪与占有不移转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产生时间方面的不同特点来区分犯罪,显然是定罪方法的一个进步和突破,有利于准确定罪。

    3.有利于合理量刑。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迟早,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实质上就是考虑了其主观恶性的大小,给自由裁量权多了一份控制力量。运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理论区分量刑,有利于刑事自由裁量权在量刑中的合理行使。

    4.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乃至司法机关工作的永恒主题。归纳和总结财产占有型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在产生时间方面的特征,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该罪或该类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特征,不但有利于准确定罪,而且有利于加快审理此类案件的速度,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双重提高。

陈增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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