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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手术误切结肠,医院承担70%责任

发布日期:2026-11-04    作者:刘荣广律师
阑尾手术误切结肠,医院承担70%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2016年7月18日傍晚,一名因“转移性右下腹疼痛2天”入院的年轻军人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谁也没想到,这台看似常规的腹腔镜阑尾切除术,竟在术中被扩大为右半结肠切除、回结肠吻合术——术后病理证实,那块被当作恶性肿瘤切除的回盲部肿块不过是炎性包块。一个本只需切除包块的病变,最终让黄某某落下七级伤残;他维权七年后,才在二审终审判决中确认了医院70%的赔偿责任。本文以患方代理律师的视角,回顾这场历时七年的维权之战。
一、案情回放:一场本可避免的右半结肠切除2016年7月18日18时许,黄某某因“转移性右下腹疼痛2天”入住A医院外二科,经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医院认为其具有手术指征。当日20时10分,医院为其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中发现回盲部有一处约3.5厘米×3.0厘米×3.0厘米的肿块。医院认为该包块不排除恶性肿瘤的可能,在自身不具备术中冰冻病理检查条件、未明确包块性质的情况下,与家属沟通后即中转开腹,行右半结肠切除及回-结肠吻合术,将回盲部包块连同右半结肠、阑尾一并切除送检。
2016年7月26日,送检病理经市医院出具诊断报告:(右半结肠)回盲部包块为“溃疡性炎并慢性化脓性炎、局部出血及脓肿形成”,肠系膜淋巴结32枚均呈反应性增生——这是一块与肿瘤毫无关系的炎性包块。换言之,黄某某本只需行单纯的包块切除即可痊愈,却因医方在无冰冻病理检查条件下按恶性肿瘤术式“扩大切除”,永远失去了右半结肠。住院11天后,黄某某虽“治愈出院”,但损害已然造成: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达七级。尤为痛惜的是,黄某某系现役军人,此次伤残直接导致其被部队转业,军旅生涯就此中断。
二、维权征程:七年四步走的艰苦博弈本案维权横跨2016年至2023年,先后经历医疗事故鉴定、行政纠错、民事起诉与司法鉴定四个阶段。
第一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7年12月13日,市医学会作出鉴定,认定本案医疗争议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第二步,再次鉴定与行政纠错。医院对上述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18年6月7日,省医学会却认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两级鉴定结论截然相反,我们并未就此放弃,而是向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诉;在答复不利后,又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省卫健委的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卫生健康委重新作出答复,撤销了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这一轮“鉴定—申诉—复议—撤销”的博弈,为后续民事诉讼扫清了最大障碍。
第三步,民事诉讼的曲折启动。黄某某先后于2018年1月3日、2021年6月4日两次起诉,又先后撤诉,2022年再次起诉。
第四步,司法鉴定定乾坤。2022年1月8日,经黄某某申请,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120日。诉讼中,经医院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该中心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意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完全尽到说明、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该过错与黄某某所行的右半结肠切除、回-结肠吻合术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6%至95%。
三、代理策略:三个关键点的层层突破回顾全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牢牢抓住了三个要点。
(一)锁定核心过错:告知义务违反与超适应证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术中方才发现回盲部包块,而其自身不具备术中冰冻病理检查条件,此时完全存在“先取病检、明确性质后再决定术式”“不处理、告知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等替代方案。在无法排除包块良恶性的情况下,医方未充分说明上述替代医疗方案,即径行按恶性肿瘤术式切除整个右半结肠,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更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身体自主决定权。司法鉴定意见对此予以明确印证:该过错与切除手术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二)揭开病历疑点:授权委托书系护士代签医方在诉讼中始终强调“手术已取得家属签字同意”。但我们发现,病历中的《授权委托书》竟系护士孔某代为书写——孔某在询问笔录中自认相关信息均为其代写,落款时间与《入院记录》签名时间同为2016年7月18日18时43分,而黄某某彼时意识清醒、精神状态良好,完全具备自行签署能力。这份未经患者本人知悉的授权委托书,暴露出病历书写不规范乃至伪造之嫌。虽该点未成为本案获赔的唯一依据,但它动摇了医方“已履行告知义务”抗辩的可信度,为法院认定告知瑕疵提供了重要佐证。
(三)力促鉴定意见采信:应对医方“多份鉴定冲突”的反扑一审判决后,医方以市医学会、省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意见相互冲突,以及鉴定程序违法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我们坚持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合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已出庭接受质询并就异议逐一答疑,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应予重新鉴定的情形。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定“从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资料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及附件材料内容看,不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以及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依法驳回医方重新鉴定的申请。
四、裁判结果与责任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医方未完全尽到说明、取得患者及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结合过错参与度56%至95%及《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的参与程度分级,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80571.53元,包括医疗费10436.13元、残疾赔偿金327240元、误工费2933元、护理费25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050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鉴定费1800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医院按70%责任比例赔偿406400.07元。住宿费、交通费因无票据,营养费因无医嘱,律师费因无合同约定,无法服兵役损失因不属直接经济损失且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均未获支持。
2023年3月21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明确,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当复杂性和一定风险性,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赖于司法鉴定予以明确;案涉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五、办案心得与类案启示回望本案,几点体会值得分享。
其一,病历是医疗纠纷的第一证据。授权委托书代签、入院记录与授权委托书同一时刻签名等细节,往往就藏在病历的字里行间。患方应在第一时间申请封存、复印全部病历,并留意签名、时间等程序性瑕疵,为日后质证留下抓手。
其二,行政纠错与司法程序要善于衔接。本案中省医学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正是通过申诉、行政复议得以撤销,从而扫清诉讼障碍。当鉴定结论明显不公时,行政救济是一条不可忽视的通道。
其三,鉴定意见的采信是医疗损害案件的胜负手。面对多份冲突的鉴定,要抓住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三个审查维度,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用证据和质证守住对我方有利的鉴定结论。
当然,本案亦有遗憾:精神抚慰金仅获酌定支持4000元,军人因伤转业的损失未获认定。这也提醒患方与代理律师,损失举证务必充分——每一项赔偿请求,都需要相应的票据、医嘱与法律依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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