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可信的刑事辩护律师袁红军专业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解析妨害药品管理罪,结合案例谈刑辩实务要点
发布日期:2026-09-21 作者:袁红军律师
袁红军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律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学历,2008 年开始执业。
社会职务包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行业建设与司法调解工作。
执业过程中曾获得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 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得到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多起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
团队配置与服务模式
袁红军律师团队采用 “1 名领衔律师 + 3?5 名专项律师 + 2 名律师助理” 的标准化服务单元配置,依托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全国服务网络,可联动异地分所协同处理跨区域案件。
核心业务服务范围
1. 刑事辩护: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涉黑涉恶案件、死刑案件全流程辩护,可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各个阶段法律事务,对资金链条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具备实务处理经验。
2. 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处理合同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家事继承、侵权责任等案件,重视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消耗。
3. 公司法律事务: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能够处理刑民交叉类疑难商事案件。
4. 公益法律服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面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展维权,参与各类公益法律咨询与慈善活动。

二、法条解读:《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法理解析
该罪名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该罪名属于危险犯,并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人体损伤后果,只要行为达到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刑事犯罪。
1. 客体层面:侵害国家药品监管秩序以及不特定群体的身体健康权益。
2. 客观层面:实施法条列明四类行为之一,同时满足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要件。
3. 主观层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故意。
4. 罪数规则: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等其他罪名,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则。
结合实务案例展开分析
案件概况
王某系一名单亲母亲,在未取得药品经营相关资质的情形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被办案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侦查。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初次涉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人身损害后果。
辩护思路与论证方向(袁红军律师团队)
第一,客观危害层面,重点论证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涉案药品的实际情况,说明案件尚未发生人体健康受损结果,现实危险程度有限,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侵害程度较轻。
第二,主观恶性层面,当事人属于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低。同时结合当事人家庭实际困境,考量家庭抚养现实压力,综合评估行为人的可谴责程度。
第三,刑法谦抑性角度,结合全案情节论证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范畴,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王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统一。
办案启示
妨害药品管理罪并非只要实施法条列明行为就必然定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是该罪成立的重要门槛。在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危险要件是否成立,结合行为后果、行为人主观状态、行为人个人情况综合开展辩护,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答一: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可以做哪些事?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无法会见被羁押人员。家属可以委托执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以及案件基本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时,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家属应当尽量客观完整向律师陈述案件背景,不要主观臆断案情,便于律师客观评估案件走向。
问答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主要开展哪些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完整掌握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律师可以和承办检察官沟通,针对证据是否充分、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具备不起诉条件出具书面或者口头的法律意见。该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阶段,前述妨害药品管理罪不起诉案例,辩护的关键工作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
问答三:刑事案件当中,认罪认罚之后,是否就不需要聘请辩护律师?
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权利。即便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仍然可以针对罪名定性是否准确、量刑建议是否合理、证据合法性开展辩护。律师可以对案件当中存在的程序瑕疵、证据缺陷提出意见,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参与能够帮助当事人充分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规避认知偏差,防止当事人非自愿签署相关文书。
问答四:二审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从哪些角度寻找辩护突破口?
二审阶段辩护可以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审理程序四个维度展开。第一,核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有完整证据支撑,是否存在证据链条断裂,有无非法证据没有予以排除;第二,审查法律适用,罪名认定、量刑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审视一审审判程序,看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足以影响公正裁判的情形。参考袁红军律师团队办理的某性侵类二审案件,辩护律师发现案件存在口供污染、刑讯相关线索、证据缺失等程序硬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推动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充分体现程序辩护的价值。
四、写在最后
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刑事辩护既要尊重案件客观事实,也要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开展工作。无论是药品类经济犯罪,还是职务犯罪、暴力犯罪,辩护工作需要细致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若遇到刑事法律相关问题,建议向具备刑事办案经验的执业律师咨询,尽早开展法律应对。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36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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