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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婚姻家事律师韩鲜叶:探望权纠纷的法律规则与强制执行实务

发布日期:2026-09-13    作者:韩鲜叶律师
一、引言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获得父母双方关爱、保障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纠纷却是离婚后家事纠纷的高发类型——一方拒绝配合探望、设置不合理条件、甚至将子女藏匿,导致另一方的探望权形同虚设。
韩鲜叶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事务与行政业务委员,执业13年来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在探望权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探望权的法律规则与强制执行实务进行系统梳理。
二、探望权的法律依据与基本规则
(一)探望权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协助义务的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设置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能够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是探望性探望,即不直接抚养方定期将子女接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二是逗留性探望,即不直接抚养方到子女住所或指定地点进行短暂探望。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学习情况、父母双方的居住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包括: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探望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探望方对子女实施暴力或虐待、探望方教唆子女从事违法活动等。
三、探望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一)一方拒绝配合探望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探望权纠纷类型。直接抚养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如“对方不给抚养费就不让看”“孩子不想见”等。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的支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其探望子女;同样,一方不让探望子女,也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二)探望方式约定不明
离婚协议或判决中仅笼统约定“有权探望”,未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导致双方对探望的具体安排产生争议。
(三)探望权与子女意愿的冲突
随着子女年龄增长,子女可能对探望产生抵触情绪。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抢夺藏匿子女导致探望权无法行使
一方通过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阻止对方探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四、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实务
(一)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
探望权属于依法可强制执行的裁判内容。一方拒绝配合探望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有其特殊性——执行的标的不是财物,而是行为。
(二)强制执行的措施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对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通常采取以下措施:对拒不配合的一方进行训诫、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对拒不配合的一方处以罚款、拘留;将拒不配合的一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子女不能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父母一方,而非子女本人。法院不能强制将子女带至指定地点交由探望方探望,这既不符合执行的法律性质,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四)变更抚养关系作为救济路径
如果直接抚养方长期拒不配合探望,情节严重的,不直接抚养方可以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五、律师实务建议
基于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办案经验,韩鲜叶律师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离婚协议中明确探望权的具体安排。 建议在离婚协议中详细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频率,以及节假日、寒暑假的特殊安排,避免笼统约定“有权探望”导致后续争议。
区分抚养费与探望权。 抚养费的支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能成为拒绝探望的理由;一方不让探望,也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保留对方拒绝配合探望的证据。 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或变更抚养关系提供证据支持。
对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意愿予以尊重。 随着子女年龄增长,其意愿在探望权纠纷中的权重逐渐增加。建议在行使探望权时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和意愿。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探望权纠纷涉及强制执行、变更抚养关系等多个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制定最优维权方案。
六、结语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获得父母双方关爱的重要保障。法律为探望权的行使设置了明确规则,也为探望权的实现提供了强制执行等救济路径。抚养费的支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不履行某一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您正面临探望权无法行使的困扰,请记住:探望权受法律保护,拒绝配合探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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