睾丸切除案:抓病历瑕疵破鉴定困局
发布日期:2026-09-08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患者马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昆明市某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患者于1月5日下午主动要求出院并自行离院,医院于1月6日上午为其办理完成出院手续。出院记录中,医方虽告知患者继续到泌尿外科诊治、不适随诊,但未对患者出院当天的病情变化进行任何记录,亦未见患者门诊病历相关资料。
然而,患者出院后第二天即前往另一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睾丸扭转,且右侧睾丸已坏死,该院当天即为患者行右侧睾丸切除手术。一个正值壮年的男性,在短短两天内失去一侧睾丸,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让患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
患者认为,昆明市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未能及时发现并诊断睾丸扭转,出院时未进行必要的检查排除,病历记录严重缺失,最终导致患者右侧睾丸被切除的严重损害后果。患者遂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昆明市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右侧睾丸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患者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上诉称:一审认定的两项过错(未见门诊病历相关资料、病历记录不规范即无出院当天患者病情变化记录)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本案鉴定意见因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已被法院认定不予采信;患者申请重新鉴定,但两次均被退件。在此情况下,一审仍采纳鉴定意见认定的过错,明显无依据。
医方进一步抗辩:门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缺少门诊病历的责任不在医方;患者1月5日下午即要求出院并自行离院,医方无权也无法再对其进行诊治,且已告知继续到泌尿外科诊治、不适随诊,不影响其病情治疗。
(二)医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医方主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非民法典;一审适用过错推定判决医方承担30%责任,无论依据民法典还是侵权责任法,均缺乏法律依据。门诊病历缺失及出院当天病情变化无记录,均是入院治疗前后的病历记录问题,不能认定为诊治过程存在过错。
三、代理思路与律师工作
面对医方的强势上诉,患方代理律师围绕「病历瑕疵→过错推定→因果关联→责任承担」的论证主线,制定了周密的二审代理策略,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锁定病历瑕疵,夯实过错认定基础
律师仔细研读全部病历资料后,精准锁定了医方两项无法回避的病历管理瑕疵:
第一,门诊病历资料缺失。律师指出,虽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但该规定的前提是患者确实持有门诊病历。本案中,患者在医方处就诊住院,医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全部诊疗资料进行规范管理。门诊病历的缺失,直接导致患者初诊时的症状、体征、初步诊断等关键信息无法还原,医方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出院当天病情变化无记录。律师强调,患者虽于1月5日下午要求出院,但正式出院手续于1月6日上午才办理完成。在患者尚未正式出院期间,医方作为收治医疗机构,仍负有对患者病情进行观察、记录和评估的法定义务。医方以患者自行离院为由免除自身的病历记录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更为关键的是,睾丸扭转作为泌尿外科急症,病情进展迅速、黄金救治时间极短,医方在患者出院时未对其阴囊部位症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排除,未记录出院当天的病情变化,实质上是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善用过错推定,突破鉴定意见困局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昆明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因鉴定人未出庭而被法院认定不予采信,两次重新鉴定均被退件,患者面临无鉴定意见支撑因果关系的困局。
律师敏锐地指出,鉴定意见并非认定医疗过错的唯一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医方门诊病历缺失、出院当天病情变化无记录,既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诊疗规范,又导致关键诊疗事实无法还原,完全符合过错推定的适用条件。
律师进一步论证:一审法院并非简单采信鉴定意见的结论,而是参照鉴定意见中关于医方存在病历管理瑕疵的客观描述,结合案件全部事实,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医方存在过错。这一认定路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并无矛盾。
(三)构建时间链条,论证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律师构建了清晰的时间链条和逻辑关联:
患者在医方住院→1月5日下午要求出院、医方未做必要检查排除→1月6日上午正式出院、无出院当天病情记录→出院后第二天即诊断右侧睾丸扭转、睾丸已坏死 → 当天行右侧睾丸切除手术。
律师指出,睾丸扭转是泌尿外科最紧急的急症之一,发病后6小时内是手术复位的黄金时间,超过12小时睾丸存活率大幅下降,超过24小时睾丸基本坏死。患者从医方出院后仅一天即被确诊睾丸扭转并坏死切除,这一时间上的紧密衔接绝非偶然。
律师强调:医方在患者出院时,应当预见到患者病情可能的发展变化,应当进行相应的检查和排除,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风险和注意事项。然而,医方既无门诊病历记录初诊情况,又无出院当天病情变化记录,更未对患者阴囊部位症状进行必要的检查排除,最终导致患者右侧睾丸扭转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治,直至坏死切除。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
(四)强调医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在二审庭审中着重强调:医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掌握着患者的全部诊疗资料和病历记录,在病历资料的提供和解释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本案中,门诊病历缺失、出院当天病情变化无记录,医方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关于病历资料的特殊举证规则,医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四、裁判结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患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
第一,关于法律适用。本案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过错认定。参照昆明医学会鉴定意见,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未见门诊病历相关资料、病历记录不规范(无出院当天患者病情变化记录)。
第三,关于因果关系。患者出院后第二天即诊断为右侧睾丸扭转,右侧睾丸已坏死并于当天行右侧睾丸切除手术。患者的病情发展与医方诊疗过程中的未见门诊病历相关资料、无出院当天患者病情变化记录存在关联。医方对患者就诊入院及出院时应当考虑病情可能的发展作出相应检查及排除并无记录,最终导致患者右侧睾丸切除的后果。医方就其过错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认定医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至此,这起历经一审、二审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患方的全面胜诉告终。患者依法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医方的诊疗过错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五、案例评析
(一)病历管理是医疗机构的生命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病历管理瑕疵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病历资料是认定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书写、妥善保管患者的全部病历资料。
本案中,医方正是因为门诊病历缺失、出院当天病情变化无记录这两项看似细小的病历管理瑕疵,被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存在诊疗过错,并最终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充分说明:病历管理无小事,任何病历资料的缺失、不规范,都可能成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导火索。
(二)过错推定是患方维权的利器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科学性和风险性,患者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设立了过错推定制度,在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医疗机构。
本案中,患方代理律师正是善用了过错推定这一法律利器,在鉴定意见因鉴定人未出庭而不被采信、重新鉴定被退件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证明医方存在病历管理瑕疵、违反诊疗规范,成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并进一步论证了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实现了胜诉。这一办案思路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时间链条是因果关系认定的关键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难点和焦点。在缺乏鉴定意见支撑的情况下,如何论证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对代理律师专业能力的重大考验。
本案中,患方代理律师通过构建清晰的时间链条——患者住院、要求出院未做检查、正式出院无病情记录、出院后第二天确诊睾丸扭转坏死、当天切除手术——将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结合睾丸扭转作为泌尿外科急症的医学特点(病情进展迅速、黄金救治时间短),论证了医方未及时检查排除与患者睾丸坏死切除之间的因果关联。这一论证方法既符合医学逻辑,又符合法律推理,得到了二审法院的全面采纳。
(四)律师专业价值在疑难案件中凸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疑难复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意见不被采信、重新鉴定被退件、医方强势上诉、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在如此不利的局面下,患方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敏锐的案件洞察力和周密的代理策略,最终实现了二审胜诉,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不可替代的价值。
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一是精准锁定病历瑕疵,找到案件突破口;二是善用过错推定原则,突破鉴定意见困局;三是构建时间链条论证因果关系,解决案件核心难点;四是精准反驳法律适用抗辩,夯实判决法律基础;五是强调医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强化法官心证。正是这一系列专业、细致、有力的代理工作,最终赢得了案件的胜诉。
六、律师提示与实务建议
(一)对患者及家属的提示
1. 妥善保管全部诊疗资料。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出院记录等全部诊疗资料,是日后发生医疗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证据,务必妥善保管,切勿遗失。
2. 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发生医疗损害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和封存全部病历资料,防止病历被篡改、伪造或销毁。复印病历时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3. 注意诉讼时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果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务必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4.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和法学两个专业领域,案件复杂度高、专业性强。患者及家属应当尽早委托具有医疗纠纷办案经验的专业律师,由律师指导证据收集、鉴定申请、诉讼策略制定等工作,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对医疗机构的警示
1. 严格规范病历书写与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确保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均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 高度重视出院环节的诊疗义务。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排除潜在的疾病风险,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注意事项和复诊要求,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不得以患者自行要求出院为由免除自身的诊疗义务和病历记录义务。
3. 积极配合鉴定和诉讼程序。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司法鉴定工作,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质询,不得因鉴定人不出庭而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同时,应当积极提供全部病历资料,就诊疗行为的合规性作出合理解释,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 加强医务人员法律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民法典》《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对医疗纠纷代理律师的建议
1. 重视病历资料的审查与分析。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核心证据,代理律师应当对全部病历资料进行逐页、逐项的细致审查,从中发现医方的诊疗过错和病历管理瑕疵,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2. 善用过错推定原则。在鉴定意见不被采信或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寻找医方违反诊疗规范、病历资料缺失或不规范等情形,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医疗机构。
3. 构建因果关系论证体系。在缺乏鉴定意见支撑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应当通过构建时间链条、结合医学常识和疾病特点、论证诊疗行为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等方式,建立完整的因果关系论证体系,说服法官采纳己方观点。
4. 注重医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医学和法学两个专业领域,代理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善于运用医学逻辑论证法律问题,同时将医学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实现医学与法学的有机融合。
5. 充分准备二审庭审。二审案件往往是医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医方会提出新的上诉理由和证据。代理律师应当针对医方的上诉理由进行充分准备,逐一反驳,同时巩固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保二审维持原判。
结 语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也关乎医疗机构的执业秩序和行业发展。本案中,患方代理律师通过精准锁定病历瑕疵、善用过错推定原则、构建因果关系论证体系,在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不利局面下,最终实现了二审胜诉,为患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医疗机构规范病历管理、履行诊疗义务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同时,本案的办案思路和代理策略,对于类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将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为每一位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每一位患者在医疗纠纷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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