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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律师评析从恋爱关系的多笔“13140元”等金额转款赠与的法律诉讼案

发布日期:2026-09-06    作者:李广健律师
湖州律师评析从恋爱关系的多笔“13140元”等金额转款赠与的法律诉讼案
浙江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一、基本案情
20259月,小丽(化名)与小强(化名)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小强以购车需偿还车款为由向小丽借款200000元。基于信任,小丽于1219日上午10时通过支付宝分两笔向小强转账共计200000元。1214日晚6时,小强将200000元转回给小丽,随后要求小丽以“特殊数字”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以证明其感情真实。小丽出于对小强的深厚情感,于当日分四笔转账共计169179.42元(三笔52013.14元及一笔13140元),并按要求备注“赠与”。在进行第五笔转账时,小丽的账户因系统提示“诈骗风险”被冻结止付。
此后,小强突然断绝联系,小丽察觉受骗并报警。警方审查后认为双方存在转账记录,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小丽认为,小强以欺诈手段诱导其作出赠与行为,涉案金额远超日常恋爱消费,应属以缔结婚恋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小强无意继续婚恋关系,则应当返还钱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69179.42元。
小强辩称,恋爱期间互赠财物属正常情感表达,涉案款项均为小丽自愿赠与,且数字具有“5201314”(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符合情侣间赠与习惯。双方于20259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分手,期间赠与行为已完成,属一般赠与而非附条件赠与,故拒绝返还。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为表达情感而互赠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如“520”“1314”等),通常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然而,对于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赠与,其性质应结合赠与背景、双方经济状况及社会常理综合认定。
本案中,小丽在短时间内向小强转账四笔大额款项(三笔520元和二笔13140元),总额达169179.42元,远超普通情侣间表达情谊的合理范围。虽然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但此类高额赠与通常隐含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符合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即,若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或共同生活,则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失效,受赠人应予返还。
小强主张案涉款项属于一般赠与,但未能合理解释短期内接受如此大额赠与的正当性。结合小丽在转账后即遭小强断绝联系的事实,可认定该赠与行为并非纯粹的无偿给予,而是以婚恋关系持续为基础。现双方感情破裂,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已无法实现,故小丽主张返还赠与款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小强向小丽返还169179.42元。
三、湖州律师李广健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行为属于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为无偿行为,但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涉及婚恋关系时,大额财物的给付往往隐含对婚姻或长期共同生活的合理期待,而非单纯的无偿赠与。本案中,小丽在短时间内向小强转账共计169179.42元,且部分金额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表面上符合情侣间表达情意的习惯。然而,如此高额高频的赠与显然超出一般恋爱消费的合理范围,结合小强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的行为,以及事后迅速失联的事实,足以认定该赠与行为并非纯粹出于情感表达,而是以维系或发展婚恋关系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
当双方关系破裂,赠与所附条件无法实现时,受赠人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小强返还涉案款项,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彰显了法律对婚恋关系中财产纠纷的合理规制。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咨询电话:13645727755南浔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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