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律师谈一起销售假药罪案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26-09-06 作者:李广健律师
浙江湖州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一、案情简介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委托某制药厂生产一种透明液体,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包装盒、纸箱、铝塑包装膜等),生产、销售假冒“哮喘灵”。案发后,经鉴定为假药,张某分别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金额为343万元,获利25余万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二、律师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会见了张某,充分了解案情实情。
在检察院阅回案卷后,律师开始研究案卷材料。律师认为相关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吻合,没有明显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两高司法解释,销售假药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属实,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妥。
但律师没有放弃,又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认真研究同案犯的卷宗材料。经过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律师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如下严重问题:
1、时间上有矛盾之处。卷宗中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张某在2023年11月份之前尚未研制出“哮喘灵”的配方,公诉机关却指控其自2022年11月之前从患者王某已经购买了上述假冒药品。
2、数量上也有矛盾之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将其生产假冒的“哮喘灵”产品销售给下家A、B、C、D等人。但经过核对销售量,被告人张某销售给数量,无法达到指控的数量,也无法排A、B、C、D从其他地方采购的可能性。
三、法院审理
第一次开庭情况:
1、通过发问,还原案件事实。在讯问、发问环节,律师依法向A、B、C、D多名被告人进行了发问。通过发问被告人张某,明确了其生产某某假冒药品的时间;通过发问其他被告人,明确了其进货渠道的多元性,从而证明数量较少。
2、通过质证,打破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链条。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详细发表了质证意见,指出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矛盾。
3、通过辩论,明确争议焦点。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金额34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认定销售假药的金额错误。经过第一次开庭,辩护律师的意见引起审判长和公诉人的高度重视。审判长建议公诉人庭后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
第二次开庭情况:
第一次开庭后,公诉机关经过核实,认可辩护人第一次开庭时提出的辩护意见。
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将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数额从343万元降低至222万元,并与辩护人协商认罪认罚适用五年以下刑罚委托。
辩护人向被告人柳某讲明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张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调整量刑建议,四年有期徒刑。
七、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销售假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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