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实务:二审提交新证据,不是随便就能被法院采信
发布日期:2026-09-02 作者:毕丽荣律师
但实务当中大量案件,当事人拿着真实的证据交到二审法院,却被不予采信,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很多当事人无法理解,明明证据属实,为什么法庭不予认可。
法律层面,二审 “新证据” 有严格法定认定标准,并不是一审没有提交过,就自动属于二审新证据。
能够被二审法院接纳的新证据,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才新发现的证据。 这份证据在一审庭审终结之前客观不存在,或者当事人受客观条件限制,根本无从知晓该证据的存在。例如一审结束之后才调取到的档案材料、对方事后出具的书面文件,才属于合格的二审新证据。
反过来,如果证据在一审阶段就客观存在,只是当事人不懂法律、疏忽大意、心存侥幸没有提交,一审败诉之后上诉才拿出来,不属于法定新证据,法院有权不予采纳,即便证据本身真实,也不一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类,一审已经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一审未予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确有调取必要的证据。 部分证据保存在行政机关、第三方机构手中,个人无法自行调取。当事人一审已经提交书面调证申请,但一审没有准许。进入二审之后,合议庭认为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可以准许调取,由此取得的材料,可以作为二审新证据使用。
实务中以下几类情形,二审一般不会认定为新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一审手机内已经完整保存,仅因自身未整理没有提交,一审败诉之后才打印上交二审,绝大多数情况不会被采信。 2、早已掌握的转账凭证、合同,一审主观认为不重要不予提交,上诉阶段才补交,法院通常不予接纳。 3、一审完全具备条件申请证人出庭,当时没有申请,二审才申请证人出庭,没有特殊客观事由,很难得到法庭支持。
有当事人疑惑,证据可以还原客观事实,法院为什么不予接收? 民事诉讼设置举证期限,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完整提交全部证据,杜绝证据突袭。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审刻意留存证据,输了官司再拿出来上诉,案件会反复拖延,也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当然逾期提交的证据也不是一律作废。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如果证据足以推翻案件核心事实,部分合议庭也会酌情组织质证。但这属于法官酌情处理,不是当事人天然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对此抱有过高期待。
给准备上诉的当事人三点实务建议: 1、全部证据尽量在一审完整提交,不要把翻盘希望寄托在二审补充证据。一审才是查清案件事实最核心的阶段,一审证据基础没有夯实,依靠二审新证据改判难度很大。 2、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一审拿不到证据,务必留存佐证材料,证明并非主观故意不交。例如调证被拒绝回执、向第三方索要材料的沟通记录,二审提交证据时一并附上,说明客观无法取得证据的理由。 3、二审提交新证据,不要等到开庭才当庭递交。尽量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前提交证据副本,书面写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以及一审无法提交的理由,提升证据被采信的概率。
二审不是一审的补考。打官司既要讲客观事实,也要遵守诉讼程序规则,有理并不等同于必然胜诉。
毕丽荣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注民商事上诉、申诉、检察监督案件。遇到二审证据相关法律问题,可电话咨询:13538963887。本文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诉讼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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