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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崔良新办案实录:从崔某涉黑胁从案看,被胁迫参与者刑事辩护的实操要点

发布日期:2026-08-31    作者:崔良新律师
在合肥地区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少人会形成一种刻板印象,只要卷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案件,一旦被列为同案被告人,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都会偏重。但司法裁判始终恪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并非所有涉案人员都属于主动追随黑恶势力的积极参与者。部分被告人本身就是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是在胁迫、恐吓之下被动参与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便是刑事辩护工作当中需要重点挖掘的核心突破口。


崔良新律师,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09 年执业至今,长期扎根合肥本地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三百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接触过大量涉黑、涉恶类复杂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涉黑案件涉案人数多、罪名堆叠、卷宗材料庞杂,辩护工作的难度相对更高,不能简单套用普通共同犯罪的辩护逻辑,需要律师抽丝剥茧,区分每一名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参与程度,甄别行为人究竟是主动投身犯罪,还是遭受人身控制后的被动服从。


除刑事辩护业务之外,崔良新律师同时处理大量民商事纠纷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处理过多件标的千万级别的建设工程纠纷,常年处理劳动争议相关案件。同时兼任多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法学实务课程特聘讲师、企业家协会法律专家。跨领域的实务经验,让他在处理涉黑这类多事实、多证据交织的复杂案件时,更擅长从书证、病历、报警记录这类非直接刑事卷宗材料之中,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关键线索。


很多涉黑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接到多罪名的起诉意见书之后,容易陷入消极心态,认为多项罪名被指控,辩护空间已经十分有限。但多罪名指控不等于全部罪名都证据确凿,也不等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崔良新律师办理的崔某涉黑胁从参与者一案,就是一起被告人兼具犯罪参与者与长期被害人双重身份的典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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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于合肥地区,主犯薛某被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本案被告人崔某,作为同案第二被告人,被公诉机关指控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多项罪名。如果按照公诉机关全部指控予以认定,崔某将要面对十分严苛的刑罚。


梳理案件背后的来龙去脉可以发现,崔某与薛某因赌场查处事件相识,自此之后,崔某便长期笼罩在薛某的暴力控制之下。薛某使用多种恶劣手段对其进行人身以及精神层面的打压,包括实施强奸、殴打伤害、拍摄裸照,还以崔某家人的安危进行威胁。面对无休止的侵害,崔某并没有选择一味隐忍,多次前往医院就诊,也曾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公权力的保护,甚至因为无法承受长期胁迫,出现服毒自杀未遂的极端情况。即便如此,崔某依旧没能摆脱薛某的控制,在被强制胁迫的状态之下,被动卷入了部分涉案行为,公诉机关据此将多项罪名一并起诉至法院。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团队没有简单对起诉书的指控进行笼统抗辩,而是确立分层辩护的整体思路。第一步工作,就是把散落在不同材料之中能够证明崔某遭受胁迫的客观材料全部收集整理,搭建一整套完整的受侵害事实链条。


律师调取多份医院就诊材料,其中包含终止妊娠记录、遭受殴打之后的 CT 伤情报告、服毒自杀之后的出院记录,纸质病历客观还原了崔某长期遭受暴力伤害的事实。与此同时,梳理整理出跨度多年、多达 12 次的报警记录,一次次报警行为,足以印证崔某一直在主动反抗侵害,主观上并不想要依附黑恶势力,不存在主动参与犯罪的意愿。这些书证,不属于传统刑事案卷当中的口供,却是还原案件真实背景不可缺少的关键依据。


在罪名辩护层面,辩护采取区别对待的模式,对证据不足的事实做无罪辩护,对于确实存在参与行为的事实,则重点论证胁从犯、从犯身份。
针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意见提出,二人之间仅仅是个人层面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崔某没有参与所谓组织的管理工作,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组织收益,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该组织的组织成员。
针对开设赌场罪,涉案资金仅仅是受胁迫向薛某个人出借,资金并未流入赌场经营环节,不存在合伙经营赌场的主观故意,即便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属于受胁迫实施,按胁从犯评价。
针对非法拘禁罪,其中两起案件发生在二人相互认识之前,和崔某没有关联;其余被指控的事实当中,崔某没有实施捆绑、看管等实行行为,部分指控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
针对寻衅滋事罪,多起指控事实能够证实崔某并未到达现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不存在明确加害对象,对此提出无罪辩护;仅有一笔索债相关事实崔某在场,也着重说明其属于被逼迫陪同到场。


把客观事实梳理清楚之后,辩护继续深挖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本案案件线索来源于崔某本人的主动举报,后续接到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之后如实交代主要案件事实,对于法律层面的定性提出辩解,不影响自首情节成立。除此之外,崔某还主动检举揭发薛某超出二人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更多案件,构成立功。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薛某的持续暴力侵害对于案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多项酌定从轻情节一并提交法庭。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方大部分辩护观点,认可崔某是遭受胁迫才参与涉案行为,同时认定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对比主犯十二年的刑期,崔某最终获刑六年,判决结果充分兼顾案件事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这起案件带给我们很多实务层面的思考。办理涉黑类案件,不能只看被告人在卷宗材料里的身份标签,更要拨开案卷表象,看清这个人本身到底是主动作恶,还是被暴力裹挟的受害者。很多时候口供材料只能展现犯罪行为发生的瞬间,但是病历、报警记录这类外部书证,能够还原行为发生之前漫长的遭遇。


不少家属会觉得,已经有行为发生,就没有辩护的空间。但刑事辩护的价值,不止是把罪名全部推翻,也在于厘清被告人参与犯罪的动因、程度、主观恶性,区分责任大小,让判决结果和当事人实际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匹配。


涉黑案件卷宗繁多,证据链条复杂,如果当事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家属应当把握好各个诉讼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是辩护工作的黄金时期,律师可以及时会见当事人,梳理有利证据,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等到庭审阶段再介入,部分事实证据已经固定,会增加辩护工作的难度。


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行为人来说,自身遭受侵害的相关证据一定要注意留存。就医记录、报警回执、聊天记录,这些材料,都有可能成为后续刑事程序当中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支撑。


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法庭辩论,是对全案事实的重新还原,把容易被忽略的背景事实呈现在法官面前,让司法裁判既看到犯罪行为,也看到行为背后的完整经过。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36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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