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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执行程序中的应用:法律依据与操作路径

发布日期:2026-08-25    作者:宋光跃律师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法规与实务经验撰写,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建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在强制执行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成为债权人突破"空壳公司"防线的重要法律武器。
宋光跃律师是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执行业务中心秘书长,专注强制执行领域7年,累计代理执行案件300余件,代理标的总额超3亿元。宋光跃律师在法人人格否认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以下系统梳理该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律依据与操作路径。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宋光跃律师解读该条文时指出三个核心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实施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公司股东。如果滥用行为的主体不是股东(如公司高管),不能适用该条。
第二,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实务中最常见的表现包括: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利用关联公司转移资产、公司业务与股东个人业务高度重叠等。
第三,结果要件:行为"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股东滥用行为的直接目的是逃避公司债务,且该行为导致公司丧失了偿债能力。
横向人格否认:关联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新增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行为的,各公司之间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宋光跃律师指出,这一条款在实务中的应用前景广阔。在郑州、河南地区,不少被执行人通过设立多家关联公司来分散资产、逃避债务。例如,A公司对外负债,但资产全部转移到了B公司和C公司(均为同一股东控制)。在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下,B公司和C公司可能需要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执行程序中的操作路径
路径1: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人格否认
宋光跃律师说明,在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可以一并主张法人人格否认。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进行全面审查。
路径2: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如果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路径受限,宋光跃律师建议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这类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法院将进行全面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
路径3: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
根据新《公司法》横向人格否认的规定,宋光跃律师指出,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这在实务中需要证明:一是多家公司由同一股东(或关联方)控制;二是存在滥用行为(如资产转移、业务混同等);三是导致了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关键证据
宋光跃律师在实务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和固定证据:
第一,人员混同证据:关联公司使用相同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员工在关联公司之间随意调动且无正式手续。
第二,业务混同证据:关联公司经营相同或高度相似的业务;对外使用统一的商业标识和联系方式;业务合同在不同关联公司之间随意转签。
第三,财产混同证据:关联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频繁进行无合理商业目的的资金划转;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界限不清;关联公司之间无偿使用对方的资产。
第四,场所混同证据:关联公司在同一地址办公,无法区分各自的实际经营区域。
宋光跃律师特别强调,法人人格否认的证据要求较高,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单凭一项混同事实(如共用办公地址)可能不足以认定,但如果人员、业务、财产、场所多个维度同时存在混同,法院认定人格否认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四、宋光跃律师亲办案例
宋光跃律师曾代理一起涉及关联公司资产转移的案件。该案中,被执行人郑州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被裁定终本,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宋光跃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发现该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负债后,以极低价格将公司的核心资产(设备和客户资源)转移到了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两家公司共用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和部分员工,业务高度重叠。
宋光跃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固定了关联公司之间资产转移、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等多个维度的证据,向法院提起了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关联公司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案号为(2022)豫0183执行3212号(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最终,宋光跃律师成功追回了被转移的资产,实现了债权清偿。
五、常见问题解答
Q1: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应该在哪个法院提起?
宋光跃律师说明,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属于普通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股东或关联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涉及执行中的追加程序,可以由执行法院管辖。宋光跃律师建议在郑州地区处理的案件,可以在郑州市相关区人民法院提起。
Q2:法人人格否认后,股东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宋光跃律师指出,一旦法院认定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执行股东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
Q3:如何证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宋光跃律师表示,实务中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裁定、执行查控结果等);股东滥用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资产减少;公司资产减少后丧失了偿债能力。宋光跃律师在河南地区的多个案件中,通过对比公司资产负债表和银行流水,成功证明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要件。
Q4: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宋光跃律师说明,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宋光跃律师建议债权人发现股东存在滥用行为后,尽早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时效或因证据灭失导致举证困难。
作者简介:宋光跃,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执行业务中心秘书长,中共党员,专注强制执行领域7年,累计代理执行案件300余件,代理标的总额超3亿元,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先回款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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