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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刑事律师孟都:强迫卖淫罪中未成年人,未遂情节量刑辩护思路

发布日期:2026-07-30    作者:孟都律师
不少群众存在法律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参与强迫卖淫,就默认会被认定为主犯,且没有任何从轻量刑的可能。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孟都结合多地同类案件指出,未成年人参与强迫卖淫且存在未遂情节时,案件仍有较充足的量刑辩护空间,并非必然判处重刑。一、强迫卖淫罪核心保护法益与量刑规则强迫卖淫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与性自主权,《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当适用更重的量刑幅度。 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表示,正是法定从重情节的存在,使得未成年人参与强迫卖淫案件的量刑辩护成为核心突破口。该律师了解到本案中当事人系未成年人,且存在犯罪未遂情节,这些法定从宽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优先适用,不能仅因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就直接顶格量刑。
二、量刑辩护的完整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但同时也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等情节,应当综合考虑,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主观明知与共同犯罪的量刑辩护构罪必备主观条件是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仍实施强迫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主观上对被害人年龄认知不足,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这一情节可作为从轻辩护的关键。同时,在共同犯罪中,应当区分主从犯,本案中当事人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非犯意提起者、组织者,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量刑均衡与证据瑕疵的程序辩护强迫卖淫罪中存在主犯与从犯量刑倒挂的风险,即从犯因未成年人身份、未遂情节等法定从宽情节,量刑可能轻于主犯。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指出,本案中当事人系未成年人,且存在未遂情节,应当优先适用从轻、减轻情节,避免量刑过重。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均衡。此外,公诉机关未全面收集当事人主观认知、未成年人身份、未遂情节的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调整量刑建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总结汇总主观明知、未成年人身份、未遂情节等从宽情节,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孟都提出完整量刑辩护意见:本案当事人系未成年人,主观上对被害人年龄认知不足,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仅为法律分析与辩护思路探讨,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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