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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哪个应该判刑更重?

发布日期:2026-07-23    作者:林海律师
之前看到过这个提问。感觉确有必要作为一个问题拿来探讨一下。因为该问题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先后顺序。原最高院某院长因受贿被判刑后,曾经抛出一句“法官受贿犯罪,都是被律师带坏” 的言论。先不管一个最高院的大法官说出这种论调有多可笑,单从法律角度分析两个罪行的危害性是有必要的。简单来看,行贿行为是起因,才导致受贿结果的产生。从这个层面看,行贿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
但是刑法中有“索贿”从重处罚的规定。所以,根本上不能忽视的是:导致行贿行为出现的原因,也就是行贿受贿之所以存在的背后问题。索贿毕竟不常见,通常行为人可能会综合考量各种利弊后,主动采取行贿行为,以便自身诉求尽快变现。从这一点上看,行贿虽然是出于主动,实则也是基于被动。因为正常途径的确面临诉求难以解决的困境。如果从这个层面分析,受贿应当得到更严厉的制裁。
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显然受贿罪更应当受到严厉制裁。
1、从犯罪主体来看,行贿罪是普通主体。受贿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其必然是具备身份的公职人员。基于此,受贿人应该首先具备更高标准的行为准则和身份下的约束。实践中不存在反向操作的行为。没有拥有权力身份的人向普通主体行贿的情形。即便一个具备某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被普通人抓住“把柄”,拿出钱款等摆平某件事,也顶多称之为“封口费”。不会涉及到以行贿论处。所以,具备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在零容忍的前提下,就应当得到更严苛的评判。
2、犯罪客体来看,两者虽然都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但是受贿导致的还包括公权力公信力的破坏。
3、从情感分析,普通人大多会认为受贿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于行贿人。原因也正是基于受贿主体的特殊身份才会出现这样的认知。
结论:
基于上述几个方面,个人观点是受贿人应当因受贿行为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林海律师简介:
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12年
专注刑事辩护,执业经验丰富,善于发现证据漏洞,以此作为辩护突破口。在因果关系梳理方面,具有独特的切入视角。主攻案件类型:公职人员犯罪、多人参与犯罪及经济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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