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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探望权执行两大误区,切勿将探视义务当作金钱债务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26-07-22    作者:毕丽荣律师
很多离婚家事执行案件里,普遍存在法律适用误区,不少当事人甚至部分办案人员混淆探望权和金钱债务的执行规则,今天结合真实案例普法讲解。一、基础案情男女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民事调解书约定男方每周五至周六行使探望权。 实际情况并非女方恶意阻挠、藏匿孩子,而是未成年人自身明确抗拒见面,居委会出具书面材料佐证孩子真实意愿。男方依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部分执行文书直接将本次协助探望义务,按照金钱债务类案件立案执行,该操作存在明显法律瑕疵。二、两大核心法律要点
  1. 未成年人的人身,严禁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对象,仅限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直接抚养人,可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不得对子女本人、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 不可以强制带走孩子、逼迫孩子和一方见面,年满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执行阶段必须充分尊重孩子自身意愿。本案已有居委会佐证孩子主观不愿探视,女方无任何阻碍行为,不具备强制执行事实基础。
  2. 探望协助义务不属于债务,不能套用债务执行模式 抚养费属于法定金钱债务,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扣财产强制执行;而探望权协助义务属于行为类义务,没有财产对价、没有债务属性,仅要求抚养一方不得人为设置探视障碍。 把探望权纠纷定性为债务类执行案件,属于法律关系、案件案由定性错误,不符合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定分类规则。
三、合法维权处理方式遇到同类不当执行情形,当事人可以收集居委会证明、孩子意愿说明等证据,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调整探视方式(视频探视、第三方陪同探视),拒绝机械化强制执行。家事纠纷处理始终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探望权设立初衷是维系亲子关系,不能演变成双方互相博弈的工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毕丽荣律师,毕律师联系电话:1353896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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