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探望权执行两大误区,切勿将探视义务当作金钱债务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26-07-22 作者:毕丽荣律师
- 未成年人的人身,严禁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对象,仅限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直接抚养人,可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不得对子女本人、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 不可以强制带走孩子、逼迫孩子和一方见面,年满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执行阶段必须充分尊重孩子自身意愿。本案已有居委会佐证孩子主观不愿探视,女方无任何阻碍行为,不具备强制执行事实基础。
- 探望协助义务不属于债务,不能套用债务执行模式 抚养费属于法定金钱债务,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扣财产强制执行;而探望权协助义务属于行为类义务,没有财产对价、没有债务属性,仅要求抚养一方不得人为设置探视障碍。 把探望权纠纷定性为债务类执行案件,属于法律关系、案件案由定性错误,不符合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定分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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