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提审·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终本被执行人涉 20 亿债务,如何成功追回款项
发布日期:2026-07-18 作者:宋光跃律师
功追回款项?
> 被执行人涉及高达 20 亿元执行案件、案件已被终本,债权人是否还有追回欠款的可
能?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宋光跃律师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在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大额款项。本文将详细解析本案的代理思路、法律适用和实务策
略,为陷入执行困局的债权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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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实业集团(以下简称"实业集
团")之间存在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因实业集团拖欠贸易公司大额合同款项,贸易公司
于 2020 年将其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实业集团向贸易公司支付合同欠款及违约金
共计 3000 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实业集团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
执行法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实业集团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几乎为零,名下房产、车
辆等资产也早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更为棘手的是,该实业集团因经营扩张失败,在全
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涉及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累计被执行总金额高达 20 亿元。
面对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局面,执行法院于 2021 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
贸易公司多次尝试自行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无实质性进展。3000 余万元的债权似
乎已成了一纸空文。
2022 年初,贸易公司负责人经同行介绍,找到了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联
席合伙人宋光跃律师。宋光跃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决定从深挖被执行人对外债权信息
入手,寻找突破口。
二、案件难点分析
宋光跃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评估,识别出以下核心难点:
第一,被执行人已"实质性破产"但无法进入破产程序。 实业集团涉及 20 亿元执行案件,
实质上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但实务中,被执行人往往不主动申请破产,而债权
人单独推动破产程序的门槛高、周期长、清偿率低。在普通执行程序中,即使发现了被执
行人的少量财产,也因为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而所获甚微。第二,传统执行手段穷尽。 法院已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
辆、股权等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常规的执行手段已经用尽的情况
下,如何开辟新的执行路径,是本案面临的核心挑战。
第三,代位权诉讼的举证门槛较高。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需要同时证明多个要
件: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被执
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怠于行使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任何一
个要件的证据不充分,都可能导致代位权不成立。
第四,省高院级别的法律对抗。 由于案件标的额较大且被执行人涉及众多案件,案件最终
上升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省高院层面进行诉讼对抗,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法律
文书质量和庭审应变能力都提出了极高要求。
三、律师代理策略
宋光跃律师凭借在强制执行领域 10 余年的实务经验,制定了"以财产线索调查为基础、以
代位权诉讼为手段、以实现债权回收为目标"的系统性代理策略。
3.1 深度财产线索调查
宋光跃律师没有局限于查控系统的查询结果,而是从多个维度对实业集团的财产状况进行
了深度调查:
工商档案调查。 通过调取实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完整工商档案,梳理了实业集团的对外
投资关系、关联交易链条和资金流向。
合同关系梳理。 根据贸易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和行业资讯,结合公开信息调查,发现实业
集团在多个工程项目中曾作为分包方或供应商参与,对相关发包方或采购方享有工程结算
款或货款请求权。
关键线索锁定。 经过多轮调查,宋光跃律师发现实业集团对某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
公司")享有一笔金额明确的到期债权。该债权形成于实业集团与第三人公司之间的材料
供应合同关系,经过双方结算确认,第三人公司尚欠实业集团材料款 2500 余万元,付款
期限已届满。然而,实业集团一直未向第三人公司主张该笔款项。
3.2 证据固定与组织
在锁定债权信息后,宋光跃律师着手系统性地固定和组织证据:
主债权信息证据。 整理原审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终本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明贸易公司
对实业集团享有合法有效的 3000 余万元债权,且经强制执行仍未能实现。到期债权信息证据。 收集了实业集团与第三人公司之间的材料供应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
结算单、对账单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人公司欠付实业集团 2500 余万元材料款的事实清
晰、金额明确、付款期限已届满。
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 通过查询公开诉讼信息,证明实业集团未对第三人公司提起诉讼或
仲裁,也未采取任何法律手段主张该笔到期债权,属于典型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证据。 以实业集团涉及 20 亿元执行案件、案件已被裁定终本为客
观事实,充分证明实业集团已完全丧失清偿能力,其怠于行使对第三人债权的行为直接导
致了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3.3 法律适用分析
宋光跃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对代位权诉讼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本案中,四个构成要件均有充分证据支
撑。
关于"怠于行使"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未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
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实业集团对第三人公司的
债权已到期,但从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完全符合"怠于行使"的法定标准。
关于省高院提审的必要性。 由于该案涉及被执行人 20 亿执行案件的债权分配问题,案件
的法律适用具有重大影响,最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审理。
四、裁判结果
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审理(案号:(2023)豫执复 757 号),省高院经审理后认
为:
1. 贸易公司对实业集团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且已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确认无法实
现;
2. 实业集团对第三人公司享有金额明确的到期债权,且长期怠于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
张;
3. 实业集团涉及 20 亿元执行案件、已被裁定终本的事实,充分证明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
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贸易公司债权的实现;
4. 贸易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全部满足。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贸易公司的代位权主张,判令第三人公司直接向申请执
行人贸易公司履行债务,成功为贸易公司追回大额款项,实现了终本案件的实质性突破。五、律师点评与典型意义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宋光跃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成功代理体
现了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几个核心策略和实务要点:
第一,深挖被执行人对外债权信息,是突破终本僵局的重要路径。 很多终本案件中,被执
行人名下的"显性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确实已经穷尽,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
人没有任何财产权利。实务中,大量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投资收益
等"隐性财产"。这些财产不会自动出现在查控系统中,需要律师通过深度调查来挖掘。本
案中,正是通过多渠道的财产线索调查,才发现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突破"无财产"困局的利器。 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主张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
定,直接以自身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这一制度设计
有效绕开了"被执行人无财产"的表面困局,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回款通道。
第三,终本案件不等于"终结"。 实务中,很多债权人在拿到终本裁定书后就默认债权无法
实现,逐渐放弃了追索。但实际上,终本只是暂时中止了执行程序,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
——多种途径继续追索 追加被执行人、代位权诉讼、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恢复执行
等。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即使被执行人涉及 20 亿元债务、案件已被终本,通过专
业的法律策略和深入的财产调查,仍然成功为债权人追回了大额款项。
第四,省高院级别的案件代理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 本案最终由河南省高院提审,这对律
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省高院层面审理的案件,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
都非常丰富,律师的法律论证必须足够严谨、证据链条必须足够完整、法律适用分析必须
足够透彻。宋光跃律师在强制执行领域 10 余年的深厚积累,为本案的成功奠定了坚实基
础。
六、给当事人的建议
结合本案及多年执行实务经验,宋光跃律师为陷入执行困局的债权人提出以下建议:
5. 拿到终本裁定不要放弃。 终本只是法院暂时终结了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就此消
失。实践中,很多终本案件通过追加被执行人、代位权诉讼、发现新财产线索等方式
最终实现了回款。
6. 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不要局限于查控系统的查询结果。被执行人的对外投
资、到期债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关联交易等都可能成为执行标的。必要时可以
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深入调查。
7. 重视代位权诉讼的运用。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到期债权但怠于主张的,可以及
时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特别是在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的
情况下,代位权诉讼可以绕过参与分配的限制,实现优先受偿。8. 关注被执行人的经营状态变化。 如果被执行人出现资不抵债、歇业、注销等情况,可
能涉及追加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清算义务人的问题。及时关注这些信息,有助于发现
新的执行路径。
9. 选择专业的执行律师。 执行领域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则和实务技巧,特别是在追加被执
行人、代位权诉讼、执行异议等复杂程序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够发现当事人自
己难以察觉的突破口。建议债权人在遇到执行困难时,及时咨询专业的执行领域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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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宋光跃,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执行业务中心秘书
长,中共党员,专注强制执行领域 10 余年,累计代理执行案件 200 余件,采用"先回款后
收费"的风险代理模式。如有执行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咨询。联系电话:
150360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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