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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质量不达标,杭州贾辉律师代理购房者主张损失赔偿案

发布日期:2026-06-03    作者:贾辉律师
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如渗水、瓷砖空鼓、墙面开裂等),未达到交付标准,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未能及时修复导致的租金损失(2023年1月1日至6月4日,按每月5500元计算)。
被告辩称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质量问题属“其他质量问题”,仅承担修复责任,不构成逾期交房,且赔偿上限为总房价1%。
贾辉律师的办案经过
 
    代理原告起诉:贾辉律师与韩晓薇律师共同代理原告王若月,针对房屋质量问题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未按约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参与诉讼程序:
 
        参与2025年1月6日、7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在诉讼中协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明确损失计算期间与标准;
 
        针对被告关于“质量问题不构成逾期交房”的抗辩,依据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进行反驳,主张被告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证据组织与主张:
 
        提交2023年1月1日、3月9日两次第三方验房报告,证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提交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多次报修且被告维修不及时;
 
        主张被告未在30日内修复完毕,应赔偿原告因此无法入住的损失。
 
    诉讼结果:
 
        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7500元(低于原告主张的28416.66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
 
    认定房屋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质量问题,被告应承担修复责任;
 
    依据合同约定,酌情认定被告在2023年6月4日前未能及时修复,造成原告损失,判决赔偿7500元;
 
    驳回原告关于按月租金标准计算的全部损失主张。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质量纠纷,贾辉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通过组织第三方验房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成功主张了被告未及时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虽然法院未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认定被告责任、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部分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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