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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有效吗?答案是必须具体合法的形式,否则起纠纷

发布日期:2026-06-02    作者:张月红律师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邵某于2015年2月23日去世,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内容为:坐落在石路头老房子现有面积1/4归被告某女所有、1/4归被告邵某波所有,其余所有面积及财产都归孙子邵某某所有。邵某名下登记有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石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始股权1股(登记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系邵某去世后颁发)。原告邵某某系邵某孙子,被告邵某女、邵某男系邵某女儿、儿子。原告主张根据遗嘱,邵某名下的股份应归其所有,但被告邵某女不配合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导致自2019年底起股权分红款131000元无法领取。
争议焦点
  1. 邵某生前所立遗嘱的效力认定(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2. 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包括股份
  3. 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
法院认为:结合证人证言及遗嘱的内容,被继承人邵某生前所立的遗嘱应为自书遗嘱。被告邵某女在庭审中陈述字迹像是被继承人邵某的,且该遗嘱中有邵某的个人印章。在被告邵某女不申请鉴定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遗嘱系伪造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即使遗嘱上未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但结合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人证言,可以佐证该遗嘱系被继承人邵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对该份遗嘱予以认可。关于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从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流水可以看出,在邵某生前就已经有股金汇入该银行卡内,结合证人证言,在邵某去世前,石路头村已经有股份的概念及股金,在此情况下,遗嘱中的"在我过后一切事情,按照这份遗嘱办,其他东西一律作废"的内容,该财产不仅是指老房子中的财产,应该包括其名下的股份。关于接受遗赠的表示,原告邵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男在邵某去世后保管、管理该银行卡并从该银行卡取款的行为,视为张某系以行为代原告邵某某表示了接受遗赠。
律师作用张某某律师作为原告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法律论证作用。她深刻把握遗赠纠纷中遗嘱效力认定的核心法律问题,成功论证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面对被告关于遗嘱形式要件不完备的抗辩,张律师通过详实的证人证言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巧妙证明了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力驳回了被告关于遗嘱无效的主张。在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认定上,张律师精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成功论证了遗嘱中的"财产"包括股份和股金,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完整的股权继承权益。张律师还巧妙证明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以行为表示接受遗赠,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张某某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出色的诉讼策略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在遗赠纠纷案件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邵某某的继承权益。
结果:登记在被继承人邵某名下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石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1股股份归原告邵某某所有;被告邵某女、邵某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邵某某办理上述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作者是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张月红,律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名优律师、宁波婚姻家事研究会理事,专注于婚姻家事十余年。服务范围:离婚纠纷、宁波离婚起诉律师、宁波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宁波子女抚养律师、宁波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宁波离婚股权分割律师、宁波离婚债务纠纷律师、 宁波涉外离婚律师、宁波彩礼返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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