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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探视权和婚内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26-05-30    作者:张月红律师
基本案情:陈某某(女)与刘某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刘小某(男孩)。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9万元。被告刘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婚生子由其抚养,并对房产价值及首付来源有异议,认为原告存在转移财产情形应予少分。
争议焦点
  1. 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及具体金额
  3. 房产首付、还贷贡献对分割的影响
调解经过: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5年6月20日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探望权及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过程中双方均有让步,原告在抚养费金额上作出让步,被告在房产分割款上作出让步。
律师作用:张月红律师代理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在复杂的财产分割争议中,准确梳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房产、车辆等。律师通过诉讼策略推动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在调解中为原告争取到有利的财产分割方案,最终帮助原告获得房屋分割款38万元及车辆一辆,同时保障了原告对婚生子的探望权。
调解结果: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刘小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合计10万元;3.原告享有每两周探望婚生子一次的权利;4.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室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分割款38万元;5.浙·**长安轿车归原告所有,浙·*比亚迪车辆归被告所有;6.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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