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洪强律师《荐股类网络诈骗案件的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最轻处罚》
发布日期:2026-05-30 作者:张洪强律师
济南张洪强律师,专业研究荐股类网络诈骗案件,熟练掌握股票、期货、外汇、现货等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和经验,擅长从“盘后票”、内幕消息、K线图、MT4交易平台的各类插件方面入手,为案件准确定性,著作有《荐股类网络诈骗案件的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最轻处罚》,张洪强律师现在是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部主任,根据新京报的报道,他在2024年12月当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华东区刑事委员会的副主任,他自2013年开始执业,已经是资深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有着深厚的造诣,办理过众多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委托张洪强律师做辩护人的客户有某市的副市长、有某国企的副总、有某世界500强上市公司ceo,甚至有法官涉嫌刑事犯罪也委托张洪强律师,这些有一定身份、社会地位和法律知识的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能委托张洪强律师作为他们的辩护律师,足以说明张洪强律师的辩护能力、专业能力得到了涉案副市长、法官、上司公司ceo等人的认可,很多外省的嫌疑人因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慕名来到济南委托张洪强律师,自律师执业以来,张洪强律师办理过海口、兰州、岳阳、温州、南宁、成都、甘肃天水、甘肃陇南、吉林、辽宁、深圳、广州、河南新乡、许昌、商丘等众多外省刑事犯罪案件。
一、“荐股类”犯罪主要分以下四类情况:
①没有资质类。这种模式是指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且无投资能力,对外宣称其有资格、有能力。
②随机推荐类。这是指有证券资格能力,但无从业资格,承诺提供专业服务,但实际随机推荐股票,赚取受害者手续费。
③人为操纵类。此种模式是指能够暗中操纵交易平台的交易种类和资金走向。
④虚构平台类。这是指受害者被引诱至某种交易平台软件,进行虚拟投资,犯罪分子获取投资款。
二、“荐股类”犯罪的量刑标准。
1、荐股类行为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无论案值大小, 都符合立案条件,一律立为刑事案件。只要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哪怕只有几百元,公安也必须给立案,这就是为什么这两年网络兼职类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所以,想通过小额诈骗规避刑事风险的路子走不通了,勿以恶小而为之。
2、荐股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非法经营数额1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数额10万元以上作为追诉标准;
三、荐股类犯罪如何争取最轻的处罚
荐股型案件,涉及诸多股票知识,比如“盘后票”、内幕消息、K线图等,如果缺少这些背景知识储备,既不能完全理解行为人的作案手法,也无法在办理案件时,维护好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加强这类犯罪的研究,才能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
1、从证据上审查,是否达到定罪的条件。
定罪的前提是,查清事实,证据充分,而“荐股类”犯罪存在取证难的特点,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需用虚假身份、虚假ip、虚假聊天账号、飞+机、蝙+蝠等境外聊天账号,虚假投资平台的服务器在境外,难以获取,资金流转使用黑卡或者虚拟币,或者人都在境外,难以查清事实。
我们在办理此类网络犯罪案件时,首先就是要审查证据,看是否达到定罪条件。
具体可以参考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著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罪攻略》等
2、从定性上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影响定性的行为表现主要有是否有荐股资质、是否随机推荐、是否存在虚拟盘、是否人为操控、是否对赌吃客损等因素。
A、争取认定为“股票、期货推荐咨询服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看能否将涉案人推荐股票、期货的行为认定为“股票推荐咨询服务”
①是否推荐了股票、期货。
②是否是随机推荐,还是基于向被害人承诺的通过内幕消息及专业团队分析得出。
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是否或者证监会等主管机关批准,不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绝对标准,关键要看是否具有从业经历,是否经过相关的培训学习,能否提供相应的服务。
②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行为,不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绝对标准,要看主观上是否追求帮助被害人通过投资获利,客观上业务能力与向被害人所作承诺是否基本相符,能否提供被害人支付价款的对价服务。承诺提供专业服务,但实际随机推荐股票,赚取受害者手续费的,有可能被判诈骗罪。
B、争取不构成诈骗罪。
“荐股诈骗”类犯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诈骗罪的处罚要比非法经营罪重的多。
诈骗金额50万以上,被告人可能就要面临10年以上的刑期,而如果定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2500万以上,是五年以上的基准刑。
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从主观目的、大盘行情数据来源、交易模式、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审查, 进而认定是非法经营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
(1)从主观目的审查:是为了经营股票、期货咨询业务还是为了骗取“会员费”。
(2)从投资平台的属性上争取不构成诈骗罪。
①交易是否对接真实市场。
②是否可以随意修改行情数据、控制涨跌。
要注意无法查清平台性质的情形。
在有些案件中,上游在国外,资金链以及平台性质难以查实,难以查清是否对接真实的证券市场。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应认定为非法经营而非诈骗。
(3)从业务模式上审查:
①是否随机推荐。
②是否人为操控。
③是否伪造K线图
④是否对赌吃客损。
⑤是否通过频繁交易、反向引导、多倍杠杆、强制平仓等手 段,非法获取投资者的手续费、本金及亏损。
关于这方面,可以参考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律师著作《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办案技巧指导——诱骗他人在虚假平台上进行期货、股票、外汇等交易定性研究》
最后,我想说的是,刑法的精神是教育与挽救相结合,律师的作用是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我们律师不要有偏见,要维护好这类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这类案件的研究,不能办案走过场,维护好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何合法财产,为他们争取到最好的处理结果。
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深耕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著作有《荐股类网络诈骗案件的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最轻处罚》、《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办案技巧指导——诱骗他人在虚假平台上进行期货、股票、外汇等交易定性研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技巧指导—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罪攻略》等,为办理诈骗罪案件提供有效的办案指导。
山东济南专业诈骗罪律师张洪强律师成功办理的部分诈骗罪案件如下: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王某艳诈骗罪案,涉诈骗金额500余万,被逮捕8个月后不起诉无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刘某诈骗案,涉诈骗金额1个多亿,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撤案。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郑某诈骗罪案件,检察院指控诈骗4万元,法院采纳张洪强律师意见,判决该诈骗行为不成立。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王某财诈骗案,公安机关要求王某家属退赃100余万,最终在未退赃的情况下,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争取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最终终止侦查,撤案。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张某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过百万,张洪强律师为嫌疑人在检察院争取到不批准逮捕,最终在公安机关争取到终止侦查。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张某杰诈骗罪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帮信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李某男诈骗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开设赌场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梁某诈骗罪,在检察院阶段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处罚更轻的非法经营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张某敏诈骗罪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李某伟诈骗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量刑更轻的帮信罪。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王某兵诈骗案,将诈骗金额降低7000余万,在没有任何退赃的情况下,刑期由检察院建议的无期徒刑降低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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