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有所为”始于“老有所保”,云南昭通专业律师李荣维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招
发布日期:2026-05-29 作者:李荣维律师
2023年10月,年过六旬的进城务工农民潘某某在合肥某购物中心做保洁时,因地面水渍不慎滑倒,左股骨颈骨折。公司说,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我们只有劳务关系,不负责工伤。潘某某辗转维权近两年,直到长丰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依法驳回了物业公司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2026年5月10日,一个让全国近亿名银发打工人期待已久的消息终于传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这意味着,那些在晨曦中清扫街道的环卫工、在深夜守护小区的保安、在厨房里忙碌的洗碗工,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近亿人的“法律真空”时代终将终结
数据不会说谎。截至202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3.23亿人,占总人口的23%。在全国所有60岁以上老年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仍然活跃在劳动一线。有测算显示,全社会超龄劳动者数量高达8720.8万人至1.22亿人。他们主要分布在建筑工地、环卫站、保安亭、家政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做的是最苦最累的活,拿的是最低的报酬,却长期处于法律保障的“真空地带”。
“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多被简单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为劳务关系,脱离劳动法律保护范畴。”有学者在相关研讨中指出。在过去漫长的司法实践中,“超龄”几乎等同于“劳动关系不存在”的同义词。许多法官甚至直接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驳回超龄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而无论劳动者是否在岗尽职、是否被违法辞退、是否因工致残。而这也正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新规最大的制度突破,恰恰在于它不再纠缠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老问题,而是直接基于劳动事实赋予超龄劳动者四项基本权益: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安排加班且加班须付酬、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保障、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在昭通地区,云南昭通超龄劳动者维权律师李荣维律师亲身经历了太多这样的咨询:一位六十多岁的环卫工阿姨,在凌晨扫街时被车撞伤,公司说“你是退休返聘,不是我们的员工,不赔”;一位五十八岁的保安大叔,每天工作十二个小时,公司按小时工计费,连最低工资都没达到。这些劳动者的共同困惑是:“我明明在干活,为什么法律不保护我?”答案正在被新的制度书写。
四项基本权益:银发打工人的保障底线
《暂行规定》为超龄劳动者撑起的保护伞,集中体现在四个维度。
第一,劳动报酬权。 新规第十一条明确,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这意味着,那些拿“试用期半薪”“零底薪计件”“口头月结”的企业将面临明确的违法成本。
第二,休息休假权。 新规第九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必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限制和加班费计算的规定。过去许多企业利用“劳务关系”名义压榨超龄劳动者,让他们常年无休、超长待岗,工资却按最低标准计算,新规施行后这条路将被堵死。
第三,劳动安全卫生权。 新规第十三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十四条要求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工伤保险权。 这是新规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条款。第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在长期司法实践中,这曾是最让超龄劳动者绝望的领域——只要企业一句“你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便足以让劳动者索赔无门。
判例告诉我们:维权的通道已经打开
一部新规的落地,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支撑。近几年,从地方法院到相关司法机关,早已开始积极探索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路径。以下判例,既展示了维权的现实困境,也昭示了制度的进步方向。
案例一:超龄洗碗工的工伤破局之路——潘某某诉某物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安徽长丰法院2026年)
潘某某年过六旬,在该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时因水渍滑倒摔伤,左股骨颈骨折。该公司辩称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长丰县人社局认定工伤后,该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答复精神,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该公司以“申请超法定期限”为由的抗辩,法院明确裁定: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以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期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五级伤残女工的128万索赔——廖女士诉某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江苏常州中院2025年)
52岁的廖女士在常州某机械公司担任一线操作工时,因机器事故左前臂截肢,鉴定为伤残五级。公司支付1.7万元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拒绝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审法院以“超龄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仅判决12.2万余元。廖女士上诉。二审合议庭作出了改判。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指出:“工伤保障是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应因其年龄而被剥夺。”二审法院的改判理由一针见血——如果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残疾赔偿金可达60余万元,而工伤赔偿若不支持伤残津贴,赔偿额仅有10余万元,巨大的“救济差价”有违公平正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伤残津贴等长期保障诉求。这一判决的深意在于: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不应沦为纸上谈兵,赔偿标准必须体现实质公平。
案例三:从维权4年到相关建议出台——孟某维权案(浙江宁波2026年)
56岁的孟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严重车祸,致重残、医疗费32万余元,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你已超过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孟某无奈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历时4年,仅从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处获得29万余元,仍有2万余元医疗费缺口。直到相关检察机关在专项排查中发现此案,启动调查并向上级报告,最终促成案件再审、企业补偿、孟某撤回起诉。这一案例最终化为相关建议,推动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相关规范的出台。
案例四:57岁搬运工遭违法转包索赔无门——C某诉A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四川天全县法院2026年)
57岁的女性搬运工C某在工地搬运材料时摔伤致肱骨大结节骨折。公司将其用工层层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B,仲裁委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判决却毫不含糊:违法转包的A公司应当对C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因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合计69870.60元。这个案子的启示很直接——哪怕企业用“层层转包、劳务外包”等名目层层切割用工责任,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始终指向的是最终受益单位,而非徒有其表的形式合同。
案例五:拖欠工资40万当场现金履行——呼和浩特张女士超龄用工纠纷案(内蒙古新城法院2026年)
张女士退休后入职某公司,约定工资总额及组成部分,却被长期拖欠基本工资、销售提成和加班费。该公司以“张女士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拒不支付。经新城区人民法院多轮调解,在“面对面”沟通与“背对背”劝导相结合的调解推进下,双方差距逐步缩小。最终,某公司当场向张女士支付40万元现金,张女士现场书写撤诉申请书,双方握手言和。这一判例传递出的信号清晰而有力——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法律平等保护,“超龄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成为企业克扣工资的护身符。
从上述判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超龄劳动者维权的发展趋势:先是相关答复确认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可依法认定工伤(案例一),然后是地方法院突破了“超龄=劳务关系=无工伤保障”的陈规定势(案例二),再是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全面介入(案例三),再到业务层层转包也无法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案例四),最后是超龄劳动者在法院系统内讨薪成功,高额欠薪现金当场履行(案例五)。这正是司法实践从“无路可走”到“通道已经打开”的完整进化过程。
维权实操指南:从证据收集到路径选择
新规的条文只是纸面上的权利,要将它转化为银发打工人的真金白银,离不开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程序选择。
证据收集是维权第一道门槛。 超龄劳动者应当保留以下关键材料:其一,证明用工事实的材料——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照片。昭通某建筑工地上,一位六十多岁的泥瓦工大姐,就是靠着手机里保存的工作安排微信群截图,在律师帮助下成功证明了用工事实,追回了被拖欠的半年工资。其二,证明劳动内容的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内部通知、任务安排记录。其三,证明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材料——规章制度的落实、奖惩记录、工资条或考勤表中明确的加班记录、工服工牌。其四,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医疗票据、鉴定报告、工资欠条。其五,工伤证据链条的建立——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急救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一个完整的工伤证据链,往往决定了仲裁和诉讼的走向。
维权路径有两条,选择错了成本巨大。 根据新规第十九条,超龄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即仲裁前置,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服才向法院起诉。而就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这一差异常常让不熟悉程序的超龄劳动者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
维权时机必须把握精准。 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一旦超过期限,即便伤害再严重,也可能导致维权无门。长丰法院的潘某某案中,法院明确裁定: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以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期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一规则值得每一位维权者和律师熟记于心。
工伤保险专题:超龄劳动者最应关注的核心权益
在所有超龄劳动者权益问题中,工伤赔偿的争议最为频繁、影响最为惨重,也是新规颁布后司法政策信号最明确的一个领域。
第一个核心问题是:超龄劳动者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答案是肯定的。从相关行政审判庭的答复精神,到2025年常州中院廖女士案的一锤定音,再到长丰法院潘某某案中“法定退休年龄绝不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责任的挡箭牌”的明确表述,司法实践早已扫清了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主要障碍。
第二个核心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谁来赔?答案是——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川天全县法院的判决中已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实践中,这一赔偿金额往往远高于任何商业意外险的理赔上限,企业自以为“不参保可以省钱”的想法,在工伤发生的那一刻将彻底反噬。
第三个核心问题是:工伤赔偿中哪些项目可以主张、哪些项目可能受限?从现有判例来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受影响”,法院基本按照工伤标准全额支持。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地区法院因超龄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不予支持。这就要求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必须做精细化请求权分析,既要为超龄劳动者争取最大利益,也要对可得的赔偿范围有合理的预判。
法律援助与相关支持:律师的使命与路径
超龄劳动者群体中,许多人经济拮据、文化水平有限、信息渠道单一,面对工伤不赔、工资拖欠时,往往不知道可以向哪个部门求助,更不知道如何启动法律程序。这为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提供了巨大的需求和广阔的空间。
湖南洞口县法律援助窗口曾为13名超龄劳动者成功追回经济补偿与停工津贴;重庆潼南区相关检察机关受理55名工友欠薪案——其中47名工人先行起诉后迟迟拿不到执行款,老陈等8人年龄超过60岁属于超龄务工人员面临诉讼困难,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最终促使总承包单位当场足额支付了8人的欠薪,并主动履行了之前47名工友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总计45万余元全额兑现。诸暨市相关检察机关也曾为18名银发打工人成功讨薪。这些案例反复证明一件事:法律援助和相关支持起诉机制,已经成为超龄劳动者维权最便捷、最低成本、最高效的制度通道。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超龄劳动者维权这一细分领域正在成为一条专业化、品牌化的新赛道。能够熟练掌握新规、熟悉工伤认定全流程、了解争议解决路径、善于运用多元渠道的律师,将在这个近亿人的大市场中站稳脚跟、打出品牌、赢得口碑。
结语
“老有所为”的前提,是“老有所保”。如果连最基本的工伤保障、最低工资、合法工时都无法保障,“银发打工族”的劳动热情再高,也只能在制度夹缝中艰难求生。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出台,不仅是一次制度进步,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体现。它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劳动者的年龄,不应成为法律保护的屏障。
本文所梳理的判例、政策和实务要点,均来自公开渠道的司法文书和官方发布。云南昭通超龄劳动者维权律师李荣维律师长期关注银发劳动者权益保障,扎根基层,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维权实践,为本地及周边地区超龄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帮助。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常驻云南昭通,自200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曾代理多起超龄劳动者维权案件,在超龄用工纠纷处理、工伤认定争议应对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始终相信,法治的温度体现在对每一个弱势群体的关怀上。有维权需要的超龄劳动者和寻求合规方案的用工单位,可以联系李荣维律师团队,让每一位“银发打工人”都能够劳有所得、伤有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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