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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例浅析空调修理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6-05-28    作者:王景林律师
以实例浅析空调修理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问题提出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临时联系空调技术工上门安装或维修空调的情形较为常见。然而,此类作业过程中,技术工不慎坠落导致伤亡的事件经常发生。事故发生后,责任归属问题往往引发争议:应由空调修理工自行承担损失,还是应由接受服务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当事人之间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为此,本文拟对业主与空调技术工之间常见合作模式及其人身损害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二、相关案例
为了能够说明问题,现列举一些近期各地案例,以便我们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更直观的了解。
案例1:承揽关系,业主与承租人共同承担15%责任
202310月,赵某先是电话联系杨某,要求为其出租房安装空调。此后,杨某与配偶徐某上门安装,安装完第一台空调后,赵某微信支付260元安装费。郝某系租客,已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入住。此后,郝某要求调换空调外机。徐某调换外机时,不慎坠落身亡。杨某有注册家电维修部,系个体工商户,夫妻二人共同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杨某、徐某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郝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其直接指示杨某、徐某调换空调外机位置,与杨某、徐某亦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故可以认定赵某、郝某共同与杨某、徐某建立承揽关系。杨某、徐某在未取得相关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赵某、郝某订立承揽合同,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杨某及死者徐某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赵某、郝某作为共同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对承揽人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其二人共同承担指示选任过失的责任,应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8民终209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承揽关系,卖方承担30%责任
20258月,A公司通过平台向B公司购买空调,B公司承诺包安装。B公司员工通过私人渠道联系韦某,约定以相应价格由韦某包干安装。韦某自带工具独立施工,在安装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韦某持有家电维修营业执照,但无低压电工证和高空作业证。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与B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韦某无证作业,在潮湿地面穿胶凉鞋取电,未尽用电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承担70%责任。B公司作为定作人,未审查韦某从业资质,存在选任过失,承担30%责任。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6)黔26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3:承揽关系,业主承担20%责任
20228月,贾某为某公司维修空调时,从空调外机处跌落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贾某以某中心名义与某公司签订过多份维修合同,某公司通过某中心向贾某结算报酬。事发时贾某正在系安全绳过程中,因空调外机承重问题导致跌落。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以自身技术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贾某作为专业维修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过错(80%)。某公司作为空调所有人,未能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存在次要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1849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4:承揽关系,业主(定作人)承担60%责任,维修工承担40%责任
20254月,蔡某电话联系梁某为其店铺拆装空调,约定费用200元。梁某无高处作业资质。安装过程中,梁某从高处跌落,致多处肋骨骨折。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蔡某作为定作人,未审核梁某特种作业资质,存在选任错误;且在协助过程中未确保梁某安全即离开现场,存在明显过错,承担60%责任。梁某明知自身无资质仍承接高空作业,亦有过错,承担40%责任。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5)粤1202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5:承揽关系,安装公司承担15%责任,股东连带,业主无责
202312月,某公司(沈某为唯一股东)与业主王某签订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某公司将安装工作交由杨某承揽,杨某自带工具,双方按项目结算。杨某在24楼安装空调时,安全绳突然断裂,坠落身亡。杨某无高空作业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某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杨某明知无资质仍承接高空作业,未对安全绳尽到检查义务,承担85%主要责任。某公司作为专业空调安装企业,将高层空调安装工作交由无资质人员承揽,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5%赔偿责任。沈某作为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业主王某在安装过程中未作具体指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24)闽050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6:承揽关系,业主承担30%责任
20236月,某公司员工电话通知邵某前往工地宿舍维修空调。维修位置距地面约3米,邵某站立于空调外机上作业,未系安全带,因支撑外机的方钢脱落,邵某从高处摔伤,构成八级伤残。邵某无高空作业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以自身技能和工具维修空调并收取报酬,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邵某未系安全带,站立于空调外机上作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承担70%责任。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未审查邵某是否具有高空作业资质,存在选任过失,承担30%赔偿责任。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10民终80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7:承揽关系,业主承担20%责任
20237月,赵某甲通过朋友私下联系在某公司从事空调维修的赵某乙,为其维修家中空调。赵某乙在未向公司报备的情况下,与同事一同前往,维修过程中赵某乙不慎触电身亡。赵某乙有高空作业证,但无电工证。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乙使用自有工具,独立控制维修过程,向赵某甲交付工作成果,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一审认定为劳务关系,二审予以纠正)。赵某乙在特种作业资格不完备情况下作业,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80%责任。赵某甲未通过正规渠道选择维修人员,未核实赵某乙资质,未进行安全提示,存在选任过失,承担20%责任。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3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8:承揽关系,业主无责,平台与转包方各承担25%责任
王某通过某小程序下单空调维修服务,服务商北京某公司接单后转给石某,石某安排李某上门维修。李某在8楼维修时,脚踩水泥板碎裂导致坠落受伤。李某无空调维修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通过平台下单,合同相对方为北京某公司,李某并非王某选任,王某不存在选任、指示过错,不承担责任。李某作为承揽人,操作不当,自担50%责任。石某和北京某公司选任无资质人员,存在选任过失,各承担25%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载于北京政法网(202493日)
案例9:承揽关系,业主承担30%责任
202210月,高某(家电维修个体经营户)应某单位邀请维修空调外机,维修过程中因外机围板腐烂,高某从约3米高处跌落,构成两处十级伤残。高某无相关维修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以自己的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高某操作不当,自身承担主要责任(70%)。被告单位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维修空调资质的高某,存在选任过失,承担次要责任(30%)。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载于搜狐网(202464日)
案例10:承揽关系,业主无责,安装承包方与销售方连带承担40%责任
潘某购买空调,销售公司将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肖某,肖某又安排王某安装。后因空调漏水,潘某联系肖某,肖某安排王某上门检查。王某在查看外机时触电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肖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肖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安装作业,选任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公司将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肖某,依法与肖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自身对空调质量问题不具备专业知识,存在重大过错,承担60%责任。业主潘某已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载于江苏长安网(202261日)
三、律师解读
1、关于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为:承揽人利用自身技能和工具,独立完成承揽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及从属关系,承揽人人身相对自由,可以按照自身意愿完成承揽工作,一般不受定作人限制。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形成劳务关系的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但相对承揽关系而言,劳动者需要接受用工者的指示安排,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从属关系,并非必须向用工者交付工作成果,其客体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
空调工利用自身技能,自带工具,为业主提供安装、维修服务,可以自主开展作业,人身上并不存在从属关系,空调工只要需要交付工作成果——将空调安装或维修好即可。实践中,通常认为双方成立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
2、关于空调修理工相关资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商务部《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第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4条第2款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第5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上述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对于从事空调安装、维修的技术人员,需要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执业。从事家电维修行业可能涉及的特种作业证书有:低压电工操作证、高压电工操作证、高处作业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制冷与空调作业证等。对于本案提及的空调工,一般须持有低压电工证、高处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
3、业主承担过错责任,实践中一般在30%以下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对承揽人因工作造成自身损害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上述案例中,空调工一般无低压电工证、高处作业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上岗执业。作为定作人的业主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在选任方面存在过错,依法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实践中责任比例并无统一标准。
四、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空调修理工作业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院普遍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并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以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赔偿比例。其中,维修工因无证上岗(如缺少高处作业证、低压电工证)、未佩戴安全绳等自身重大过错,通常承担50%-85%的主要责任;业主作为定作人,因未审查维修工资质而存在“选任过失”,绝大多数情况下需承担15%-30%的次要责任。因此,为规避法律风险,业主应优先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维修公司,或通过第三方平台下单,尽量避免直接联系无证个人上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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