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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辞而别,前夫索赔抚养费及彩礼,法院予以支持

发布日期:2026-05-28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朱某(女)系再婚,再婚前育有一女丁某,婚后丁某随朱某和党某共同生活。朱某因感情不和未告知即离家出走,将女儿丁某留在党某处。党某独自抚养丁某多年后起诉离婚,并要求朱某支付抚养费及返还彩礼。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抚养义务不因离婚或离家而终止。朱某作为丁某的生母,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党某代为抚养产生的费用,朱某应当偿还。第二,彩礼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一方存在不当行为(如不告而别、长期失联)的,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对于女性当事人而言,选择离开一段婚姻是权利,但应妥善安排子女抚养,避免因“一走了之”产生额外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朱某向党某支付抚养费1.8万元;同时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且朱某存在不辞而别等不当行为,判决朱某返还彩礼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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